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85號
上 訴 人 陳天賜
錢勝義
錢昭腰
被 上訴人 林文煜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2185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經查:
一、就上訴人陳天賜占用附圖所示編號483(9)、483(4)部分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元【即公告
土地現值乘以占用面積:2,000元/㎡×72㎡=144,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伍元。
二、就上訴人錢勝義占用附圖所示編號483(7)部分,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萬元【即公告土地現值乘以占用面
積:2,000元/㎡×35㎡=7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伍佰元。
三、就上訴人錢昭腰占用附圖所示編號483(2)部分,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元【即公告土地現值乘
以占用面積:2,000元/㎡×98㎡=196,000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各自應分擔部分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呂烱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