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小上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陳一任
訴訟代理人 陳茂山
被上訴人 六福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榮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楊榮鍾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訴訟程序於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並未依法產生,致無被 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且兩造或利害關係人復不依法選任特 別代理人,致當然停止,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二、經查,被上訴人已選任楊榮鍾為主任委員,且依法向主管機 關新北市永和區公所備查在案,此有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100 年5 月12日北工建字第1000258754號函復在卷可稽業經本院 依職權查明屬實,兩造均未依法聲請楊榮鍾承受訴訟,影響 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是楊榮鍾既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 ,本院爰命楊榮鍾應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 應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玲
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李行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