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1058號原 告 蘇月嬌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 王嘉斌律師 賴玉梅律師被 告 張家榮訴訟代理人 黃銀河律師複代理人 曹維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6 月2 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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