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44號
聲 請 人 李素卿即桓偉電機實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司催字第132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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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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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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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陳麗鴻 │第一商業銀│100年1月31日│1,581,241 │0000000 │ │
│ │ │行頭前分行│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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