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406號
PCDV,100,除,406,2011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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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06號
聲 請 人 源味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千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0 年5 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460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0 年4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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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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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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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源味國際企│台灣中小企│99年12月24日│142,008元 │0000000 │ │
│ │業有限公司│業銀行板橋│ │ │ │ │
│ │黃千峰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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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源味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