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360號
PCDV,100,除,360,2011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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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精中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理平
代 理 人 何永豐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35號裁定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4 月1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羅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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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附表: 100 年度除字第36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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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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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花旗(台灣│高雄銀行板│99年8月31日 │2,693,250 │413262 │ │
│ │)商業銀行│橋分行 │ │元 │ │ │
│ │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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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精中電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