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886號
PCDV,100,訴,886,2011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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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86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金陵
被   告 劉意文即致勝儀器圖書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原告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兩 造契約第13條第3項,是本件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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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