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42號原 告 黃世清訴訟代理人 梁裕勝律師被 告 黃三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6月13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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