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37號
原 告 孫啟彬
被 告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伊永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為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烱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