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022號
PCDV,100,補,1022,2011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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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22號
原   告 張陳貴美
      陳寶蓮
      陳文龍
      陳碧霞
      陳素嬌
      陳文慶
      陳麗鳳
      陳健鴻
      王正雄
      王正成
      王正乾
      王正發
      王麗英
      王麗玉
      陳文貴
被   告 王藍碧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2,000元(依原
告陳報被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約4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之公告
現值51,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扣除原告前以繳
交之調解程序費用2,000元,仍應補繳19,59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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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