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22號
原 告 張陳貴美
陳寶蓮
陳文龍
陳碧霞
陳素嬌
陳文慶
陳麗鳳
陳健鴻
王正雄
王正成
王正乾
王正發
王麗英
王麗玉
陳文貴
被 告 王藍碧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2,000元(依原
告陳報被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約4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之公告
現值51,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扣除原告前以繳
交之調解程序費用2,000元,仍應補繳19,59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