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0年度,87號
PCDV,100,消債更,87,2011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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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87號
聲 請 人 施力甄
代 理 人 杜冠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
之事項:
一、預納郵費新臺幣(下同)3,74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
  10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1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
  計算: (10+1)×34×10=3,740) 。
二、聲請人陳稱目前債務總金額為2,317,103 元,請詳加說明其
  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該些花費是否仍具
  可變賣之價值?
三、應具體說明協商期間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不可歸責事由內
  容及提出「曾經協商成立證明書」暨「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
  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協商成立證明書須
  已簽章;並應提出完整還款計劃、還款證明( 包含何時毀諾
  及毀諾前所有匯款或轉帳證明) 等)。
四、請提出聲請人近5 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
  資料清單及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請提出租用房屋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除聲請人外尚
  有何人同住於該租屋處?
六、請提出財產目錄及最新證明文件。又所謂財產目錄,係指包
  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保險單、事業投
  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如為土地或建築物並應提出
  登記謄本;所謂保險單係指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
  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險
  單等。
七、陳報聲請前2 年內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
  應提出證明文件。又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
  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
  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
  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此部分,務必請陳報具體證據以資證
  明);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
  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
  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例如:租賃
  契約以及給付出租人租金之資料)。
八、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釋明聲請人
  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
  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九、提出聲請人本人95年1 月至今每月「所有收入」之證明文件
  。(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並詳列來源製
  成清楚之表冊,勿提出其上開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代替,若係受領現金,則請公司負責人出具證
  明。)。
十、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
  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
  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
  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
  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
  本。
十一、陳報曾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十二、聲請人聲請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
   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
   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
   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
   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十三、請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等債權人依「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
   」進行協商,並回報協商之進度或結果,如仍未能達成協
   商,請說明最大債權銀行提出之還款方案為何?(須包括
   期數、利率、每期清償金額)又未能達成協商之原因為何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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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