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0年度,6號
PCDV,100,國,6,20110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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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國字第6號
原   告 黃敬庭民國84年.

法定代理人 黃信融

法定代理人 黎桂連原名黎貴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以儒律師
被   告 新北市立五股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蔡秀香
訴訟代理人 李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庭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於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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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