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1126號聲 請 人 詹華色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 幣1,00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人應 於前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朱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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