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2985號
PCDV,100,司促,12985,2011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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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2985號
債 權 人 世界公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俊瑩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彣嵐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 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 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 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 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 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彣嵐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 民國100 年4 月14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補裁判費用 500 元( 檢附法院便民多元繳費及司法規費繳款書各一件供 參) 、補以債務人為區分所有權人之建物謄本(100 年3 月 份)、補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債權人已於100 年4 月18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 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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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