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李佩如原名李靆璘.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處分,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均撤銷。
李佩如(原名李靆璘)即力元服裝店均不罰。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力元服裝店(如附 表所示裁決書之受處分人欄僅記載「力元服裝店」,應更正 為「李佩如即力元服裝店」,詳如理由三所述)所有之車牌 號碼Z5-3961 號自用小貨車,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 點,因「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之 違規行為,經臺北縣(現改制為新北市,以下同)政府交通 局填製如附表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以 下簡稱舉發通知單)對該車所有人即異議人逕行舉發,嗣異 議人未曾到案繳納罰鍰或陳述意見,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 監理所認異議人有上開違規行為,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56條第2 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 定,各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0 元。
二、異議意旨略以:伊所經營之力元服裝店,於民國91年間即因 經營不善而結束營業,而上開自用小貨車由友人張嘉䜢開走 ,惟未辦理過戶,且一直無法聯絡張先生,嗣經收到舉發通 知,方知本件違規情形,另張嘉䜢之家人告知張嘉䜢業已往 生,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獨資商號並無獨立之人格,以該商號為營業,所生權利義 務仍歸諸出資之個人,是商號與個人名稱雖異,實非不同權 義主體(行政法院84年判字第1446號判決參照);復依道路 交通安全規則第16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汽車所有人可以 公司、行號名義申請登記,即包括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獨 資商號;且按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者如下:(一)自然 人。(二)法人。(三)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 者。(四)行政機關。(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務 之主體者;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 ,有當事人能力,行政程序法第21條、行政訴訟法第22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獨資商號在行政訴訟裁判當事人欄應如何記 載,依最高行政法院(即改制前原行政法院)68年8 月份庭
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依行政訴訟法第33條規定,本法未規 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裁判當事人欄之記載,涉及當事人 能力問題,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及41條之意旨,僅有自然人 、法人、非法人團體有當事人能力,獨資商號不合上述法條 之規定,應不認其有當事人能力,而應以該獨資商號主人為 當事人,記載為『○○○(即○○商號)』。足見獨資商號 並無當事人能力,而應以商號負責人為當事人。經查,力元 服裝店乃獨資商號,其負責人為李佩如(原名李靆璘),有 商業登記資料及異議人戶籍資料各1 份附卷可稽,如附表所 示舉發通知單及裁定書雖均以力元服裝店為汽車所有人即受 處分人,揆諸前揭說明,力元服裝店所生之權利義務仍歸屬 於李佩如,故如附表所示舉發通知單及裁定書之受處分人欄 應更正為李佩如即力元服裝店。而本件聲明異議狀之異議人 姓名部分雖亦僅記載力元服裝店,然於具狀人欄處已有李佩 如之簽名,並蓋有力元服裝店之印文,此有99年11月30 日 聲明異議狀1 份在卷可稽,應認異議人已表明李佩如即係力 元服裝店,本件異議人之聲明異議自合於法律上之程式,合 先敘明。
四、次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 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 處理細則第5 條著有明文。又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 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 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 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不能依前2 條規 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 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 、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 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 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行政 程序法第72條第1 項、第73條第1 項、第74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規定明確。又以獨資商號雖經登記為汽車所有人,然 其既無法人格,而無承受權利義務之能力,本應以其負責人 即自然人為受罰主體,從而,對於獨資商號為送達,應向其 負責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
五、再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 通知駕駛人於7 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 不繳納,處300 元罰鍰;另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 停車,不依規定繳費情形,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
,得逕行舉發;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 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同條例 第7 之2 條第1 項第3 款、第4 項亦有規定。準此,凡在道 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 製單舉發者,即得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逕行舉發, 惟於舉發前,應先踐行書面通知補繳之程序,即賦予行為人 有補繳之機會,倘逾期仍未繳納始得依法舉發處罰之。六、經查:
(一)本件違規車牌號碼Z5-3961 號自用小貨車登記為獨資商號 力元服裝店所有,其負責人為李佩如,登記車籍地即營業 所在地為臺北縣三重市(現改制為新北市三重區,以下同 )大勇街82巷15弄22號1 樓,而李佩如前曾設籍於上址, 惟於92年11月27日遷出,另自93年11月10日起至97年4 月 2 日止,設籍於臺北縣三重市○○路○ 段84巷15號4 樓, 自97年4 月3 日起迄今,則設籍於臺北縣三重市○○○路 221 巷28號5 樓之1 ,此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車號查詢汽 車車籍資料、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及異議人戶籍遷徙紀錄資 料各1 份在卷可查,惟力元服裝店業於91年底即擅自歇業 ,他遷不明,有本院99年12月16日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 表乙紙附卷為憑,再依卷附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營業登記資 料公示查詢結果,顯示查無力元服裝店(統一編號:0000 0000)之資料,核與異議人所陳:該店於91年間因經營不 善而結束營業等語相符,可知力元服裝店並非正常營業中 之行號,堪認至遲於92年11月27日起,原力元服裝店所登 記之臺北縣三重市○○街82巷15弄22號1 樓,已非李佩如 之營業所,亦非其戶籍地。從而,本件欲對力元服裝店即 李佩如為送達,自應以送達當時李佩如之設籍地址為送達 處所,始為合法。
(二)原處分機關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經以掛號郵遞方式 ,向力元服裝店上址登記營業所(即臺北縣三重市○○街 82巷15弄22號1 樓)為送達,其中附表編號1 至32部分, 均因未獲會晤應受送達之異議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 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接收郵件人員,乃分別於如附 表裁決書之送達情形欄所示時間將該等裁決書寄存於上址 所轄之三重五支局,並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該 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受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 為送達等情,此有各該送達證書影本在卷可考。而力元服 裝店之登記地址即臺北縣三重市○○街82巷15弄22號1樓 於上開裁決書於交付送達之際,已非其負責人李佩如之營 業所或戶籍地,縱力元服裝店變更其車籍送達之處所,未
向行政機關陳明,行政機關仍可透過戶籍查詢而得知其負 責人之住所地,難謂有因此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情 形,惟原處分機關不察,仍向力元服裝店上開登記營業所 在地為送達,復未調查該商號當時狀況及負責人地址再為 送達之程序,即逕為寄存送達,該等裁決書之送達程序顯 有疵議,而不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復查無其他事證足認異 議人確有實際收受該等裁決書正本之情形,自無從據以計 算法定聲明異議期間,基此,異議人就附表編號1 至32所 示裁決書,提起本件聲明異議,於程序上無逾越法定期限 之瑕疵,自合於法律上之程式。另附表編號33至101 部分 ,係於99年11月30日當場送達異議人,亦有各該送達證書 影本在卷可憑,又異議人於99年11月30日具狀聲明異議, 此有監理機關收受印文章1 枚在卷可佐,故就此部分聲明 異議亦未逾法定期間。綜上,本院自應就附表所示裁決書 之異議聲明,均為實體審認,合先敘明。
(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所規範者係「經通知 補繳後逾期仍未繳納」之行為,易言之,需經主管機關通 知補繳後,逾期仍未繳納,舉發機關始得舉發。惟查,如 附表編號1 至101 所示停車費之補繳通知單,經舉發機關 即臺北縣政府交通局以雙掛號郵遞方式,向臺北縣三重市 ○○街82巷15弄22號1 樓為送達,因逾期招領或遷移不明 遭退件,遂辦理寄存送達及公示送達完竣等情,有新北市 政府交通局100 年1 月11日北交營字第1000029702號函暨 函附之催繳單單號明細表、臺北縣政府送達證書、補繳通 知單掛號函件封面、公示送達明細表各1 份附卷可稽,揆 諸前開說明,上址既已非力元服裝店即李佩如之營業所或 戶籍地,該等補繳通知單自不生合法送達之效力甚明,致 使異議人喪失於補繳期限內自動繳納相關欠費而得免遭舉 發處罰之利益,對其程序保障自有未週。
(四)至汽車所有人地址如有變更,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本件異 議人未依上開規定辦理地址變更登記,核係應否依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 項第1 款「各項異動,不依規 定申報登記者」之規定處罰之問題,尚不得以異議人怠於 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地址變更登記,即認本案之裁決書、 舉發通知單、催繳通知單可僅向車籍地送達,而認為已踐 行合法通知送達之程序,附此敘明。
七、綜上,如附表編號1 至101 所示停車費之補繳通知單既未合 法送達,使異議人無法及時補繳停車費,即不符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 項所定「經通知補繳後逾期仍未繳納
」之處罰要件;從而,原處分機關未予詳查,遽為本件裁罰 ,於法尚有未合,本件異議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處分均 撤銷,改諭知異議人不罰,以期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 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9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俞秀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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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裁決日期│舉發通知單│時間 │地點 │裁決書之│
│本 院│及裁決書│ │ │ │送達情形│
│案 號│字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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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9年8 月│臺北縣交通│96年10月│三重高│99年8 月│
│99交聲│19日北監│局第CNP646│5 日7 時│速公路│26日,寄│
│4330號│自裁字第│867 號 │9 分 │平面道│存送達三│
│ │裁40-CNP│ │ │ │重五支局│
│ │646867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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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9年8 月│臺北縣交通│96年10月│三重高│同上 │
│99交聲│19日北監│局第CNP646│5 日12時│速公路│ │
│4331號│自裁字第│868 號 │31分 │平面道│ │
│ │裁40-CNP│ │ │ │ │
│ │646868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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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9年8 月│臺北縣交通│96年10月│三重高│同上 │
│99交聲│19日北監│局第CNP646│4 日7 時│速公路│ │
│4332號│自裁字第│560號 │7 分 │平面道│ │
│ │裁40-CNP│ │ │ │ │
│ │646560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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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9年8 月│臺北縣交通│96年10月│三重高│同上 │
│99交聲│19日北監│局第CNP646│3 日7 時│速公路│ │
│4333號│自裁字第│294 號 │12分 │平面道│ │
│ │裁40-CNP│ │ │ │ │
│ │646294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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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9年8 月│臺北縣交通│96年10月│三重高│同上 │
│99交聲│19日北監│局第CNP646│2 日15時│速公路│ │
│4334號│自裁字第│033 號 │14分 │平面道│ │
│ │裁40-CNP│ │ │ │ │
│ │646033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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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9年8 月│臺北縣交通│96年10月│三重高│同上 │
│99交聲│19日北監│局第CNP646│2 日7 時│速公路│ │
│4335號│自裁字第│032號 │13分 │平面道│ │
│ │裁40-CNP│ │ │ │ │
│ │646032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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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9年8 月│臺北縣交通│96年10月│三重高│同上 │
│99交聲│19日北監│局第CNP645│1 日7 時│速公路│ │
│4336號│自裁字第│745號 │17分 │平面道│ │
│ │裁40-CNP│ │ │ │ │
│ │645745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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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9年8 月│臺北縣交通│96年9 月│三重高│同上 │
│99交聲│19日北監│局第CNP645│29日7 時│速公路│ │
│4337號│自裁字第│484號 │13分 │平面道│ │
│ │裁40-CNP│ │ │ │ │
│ │645484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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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9年8 月│臺北縣交通│96年9 月│三重高│同上 │
│99交聲│19日北監│局第CNP645│28日7 時│速公路│ │
│4338號│自裁字第│158 號 │12分 │平面道│ │
│ │裁40-CNP│ │ │ │ │
│ │645158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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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99年8 月│臺北縣交通│96年9 月│三重高│同上 │
│99交聲│19日北監│局第CNP644│27日7 時│速公路│ │
│4339號│自裁字第│789 號 │13分 │平面道│ │
│ │裁40-CNP│ │ │ │ │
│ │644789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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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99年8 月│臺北縣交通│96年9 月│三重高│同上 │
│99交聲│19日北監│局第CNP644│26日7 時│速公路│ │
│4340號│自裁字第│420 號 │13分 │平面道│ │
│ │裁40-CNP│ │ │ │ │
│ │644420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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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99年8 月│臺北縣交通│96年9 月│三重高│同上 │
│99交聲│19日北監│局第CNP644│21日7 時│速公路│ │
│4341號│自裁字第│071號 │11分 │平面道│ │
│ │裁40-CNP│ │ │ │ │
│ │644071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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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99年8 月│臺北縣交通│96年9 月│三重高│同上 │
│99交聲│19日北監│局第CNP643│20日7 時│速公路│ │
│4342號│自裁字第│704 號 │13分 │平面道│ │
│ │裁40-CNP│ │ │ │ │
│ │643704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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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99年8 月│臺北縣交通│96年9 月│三重高│同上 │
│99交聲│19日北監│局第CNP643│19日7 時│速公路│ │
│4343號│自裁字第│307 號 │10分 │平面道│ │
│ │裁40-CNP│ │ │ │ │
│ │643307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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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99年8 月│臺北縣交通│96年9 月│三重高│同上 │
│99交聲│19日北監│局第CNP642│17日7 時│速公路│ │
│4344號│自裁字第│926 號 │12分 │平面道│ │
│ │裁40-CNP│ │ │ │ │
│ │642926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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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99年8 月│臺北縣交通│96年9 月│三重高│同上 │
│99交聲│19日北監│局第CNP642│14日7 時│速公路│ │
│4345號│自裁字第│578號 │9 分 │平面道│ │
│ │裁40-CNP│ │ │ │ │
│ │642578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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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99年8 月│臺北縣交通│96年9 月│三重高│同上 │
│99交聲│19日北監│局第CNP642│13日7 時│速公路│ │
│4346號│自裁字第│218號 │13分 │平面道│ │
│ │裁40-CNP│ │ │ │ │
│ │642218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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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99年8 月│臺北縣交通│96年9 月│三重高│同上 │
│99交聲│19日北監│局第CNP641│11日7 時│速公路│ │
│4347號│自裁字第│518號 │15分 │平面道│ │
│ │裁40-CNP│ │ │ │ │
│ │641518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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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99年8 月│臺北縣交通│96年9 月│三重高│同上 │
│99交聲│19日北監│局第CNP641│10日8 時│速公路│ │
│4348號│自裁字第│157 號 │32分 │平面道│ │
│ │裁40-CNP│ │ │ │ │
│ │641157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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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99年8 月│臺北縣交通│96年9 月│三重高│同上 │
│99交聲│19日北監│局第CNP641│10日7 時│速公路│ │
│4349號│自裁字第│156 號 │16分 │平面道│ │
│ │裁40-CNP│ │ │ │ │
│ │641156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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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99年8 月│臺北縣交通│96年9 月│三重高│同上 │
│99交聲│19日北監│局第CNP640│7 日7 時│速公路│ │
│4350號│自裁字第│808 號 │10分 │平面道│ │
│ │裁40-CNP│ │ │ │ │
│ │640808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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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99年8 月│臺北縣交通│96年9 月│三重高│同上 │
│99交聲│19日北監│局第CNP640│6 日7 時│速公路│ │
│4351號│自裁字第│489 號 │13分 │平面道│ │
│ │裁40-CNP│ │ │ │ │
│ │640489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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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99年8 月│臺北縣交通│96年9 月│三重高│同上 │
│99交聲│19日北監│局第CNP640│5 日7 時│速公路│ │
│4352號│自裁字第│145 號 │15分 │平面道│ │
│ │裁40-CNP│ │ │ │ │
│ │640145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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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99年8 月│臺北縣交通│96年9 月│三重高│同上 │
│99交聲│19日北監│局第CNP639│4 日7 時│速公路│ │
│4353號│自裁字第│802 號 │13分 │平面道│ │
│ │裁40-CNP│ │ │ │ │
│ │639802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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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99年8 月│臺北縣交通│96年9 月│三重高│同上 │
│99交聲│19日北監│局第CNP639│3 日7 時│速公路│ │
│4354號│自裁字第│449 號 │14分 │平面道│ │
│ │裁40-CNP│ │ │ │ │
│ │639449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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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99年8 月│臺北縣交通│96年8 月│三重高│同上 │
│99交聲│19日北監│局第CNP639│31日14時│速公路│ │
│4355號│自裁字第│088 號 │40分 │平面道│ │
│ │裁40-CNP│ │ │ │ │
│ │639088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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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99年8 月│臺北縣交通│96年8 月│三重高│同上 │
│99交聲│19日北監│局第CNP638│30日15時│速公路│ │
│4356號│自裁字第│743 號 │23分 │平面道│ │
│ │裁40-CNP│ │ │ │ │
│ │638743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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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99年8 月│臺北縣交通│96年8 月│三重高│同上 │
│99交聲│19日北監│局第CNP637│27日15時│速公路│ │
│4357號│自裁字第│688 號 │1 分 │平面道│ │
│ │裁40-CNP│ │ │ │ │
│ │637688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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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99年8 月│臺北縣交通│96年8 月│三重高│同上 │
│99交聲│19日北監│局第CNP637│24日7 時│速公路│ │
│4358號│自裁字第│325 號 │53分 │平面道│ │
│ │裁40-CNP│ │ │ │ │
│ │637325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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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99年8 月│臺北縣交通│96年8 月│三重高│同上 │
│99交聲│19日北監│局第CNP636│23日7 時│速公路│ │
│4359號│自裁字第│972 號 │52分 │平面道│ │
│ │裁40-CNP│ │ │ │ │
│ │636972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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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99年8 月│臺北縣交通│96年8 月│三重高│同上 │
│99交聲│19日北監│局第CNP636│22日7 時│速公路│ │
│4360號│自裁字第│621 號 │24分 │平面道│ │
│ │裁40-CNP│ │ │ │ │
│ │636621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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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99年8 月│臺北縣交通│96年8 月│三重高│同上 │
│99交聲│19日北監│局第CNP636│21日7 時│速公路│ │
│4361號│自裁字第│259 號 │40分 │平面道│ │
│ │裁40-CNP│ │ │ │ │
│ │636259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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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99年11月│臺北縣交通│97年10月│臺北縣│99年11月│
│99交聲│30日北監│局第CXP631│16日7 時│三重市│30日經異│
│4362號│自裁字第│892 號 │13分 │力行路│議人簽收│
│ │裁40-CXP│ │ │ │ │
│ │631892號│ │ │ │ │
├───┼────┼─────┼────┼───┼────┤
│(34) │99年11月│臺北縣交通│97年10月│臺北縣│同上 │
│99交聲│30日北監│局第CXP631│13日15時│三重市│ │
│4363號│自裁字第│364 號 │52分 │力行路│ │
│ │裁40-CXP│ │ │ │ │
│ │631364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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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99年11月│臺北縣交通│97年10月│臺北縣│同上 │
│99交聲│30日北監│局第CXP631│13日9 時│三重市│ │
│4364號│自裁字第│363 號 │3 分 │力行路│ │
│ │裁40-CXP│ │ │ │ │
│ │631363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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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99年11月│臺北縣交通│97年12月│臺北縣│同上 │
│99交聲│30日北監│局第1CX014│23日7 時│三重市│ │
│4365號│自裁字第│565 號 │11分 │力行路│ │
│ │裁40-1CX│ │ │ │ │
│ │014565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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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99年11月│臺北縣交通│97年12月│臺北縣│同上 │
│99交聲│30日北監│局第1CX014│26日7 時│三重市│ │
│4366號│自裁字第│688 號 │14分 │力行路│ │
│ │裁40-1CX│ │ │ │ │
│ │014688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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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99年11月│臺北縣交通│98年2 月│臺北縣│同上 │
│99交聲│30日北監│局第1CX018│18日7 時│三重市│ │
│4367號│自裁字第│792 號 │12分 │力行路│ │
│ │裁40-1CX│ │ │ │ │
│ │018792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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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99年11月│臺北縣交通│98年2 月│臺北縣│同上 │
│99交聲│30日北監│局第1CX018│19日7 時│三重市│ │
│4368號│自裁字第│943 號 │11分 │力行路│ │
│ │裁40-1CX│ │ │ │ │
│ │018943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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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99年11月│臺北縣交通│98年3 月│臺北縣│同上 │
│99交聲│30日北監│局第1CX020│2 日7 時│三重市│ │
│4369號│自裁字第│585 號 │27分 │力行路│ │
│ │裁40-1CX│ │ │ │ │
│ │020585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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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99年11月│臺北縣交通│98年3 月│臺北縣│同上 │
│99交聲│30日北監│局第1CX020│3 日7 時│三重市│ │
│4370號│自裁字第│725 號 │32分 │力行路│ │
│ │裁40-1CX│ │ │ │ │
│ │020725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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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99年11月│臺北縣交通│98年3 月│臺北縣│同上 │
│99交聲│30日北監│局第1CX020│4 日7 時│三重市│ │
│4371號│自裁字第│871 號 │29分 │力行路│ │
│ │裁40-1CX│ │ │ │ │
│ │020871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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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99年11月│臺北縣交通│98年3 月│臺北縣│同上 │
│99交聲│30日北監│局第1CX021│5 日7 時│三重市│ │
│4372號│自裁字第│040 號 │27分 │力行路│ │
│ │裁40-1CX│ │ │ │ │
│ │021040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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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99年11月│臺北縣交通│98年3 月│臺北縣│同上 │
│99交聲│30日北監│局第1CX021│6 日7 時│三重市│ │
│4373號│自裁字第│177 號 │37分 │力行路│ │
│ │裁40-1CX│ │ │ │ │
│ │021177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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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99年11月│臺北縣交通│98年3 月│臺北縣│同上 │
│99交聲│30日北監│局第1CX021│9 日7 時│三重市│ │
│4374號│自裁字第│694 號 │29分 │力行路│ │
│ │裁40-1CX│ │ │ │ │
│ │021694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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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99年11月│臺北縣交通│97年11月│臺北縣│同上 │
│99交聲│30日北監│局第1CX005│24日7 時│三重市│ │
│4375號│自裁字第│779 號 │35分 │力行路│ │
│ │裁40-1CX│ │ │ │ │
│ │005779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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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99年11月│臺北縣交通│98年3 月│臺北縣│同上 │
│99交聲│30日北監│局第1CX021│10日7 時│三重市│ │
│4376號│自裁字第│846 號 │28分 │力行路│ │
│ │裁40-1CX│ │ │ │ │
│ │021846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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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99年11月│臺北縣交通│98年3 月│臺北縣│同上 │
│99交聲│30日北監│局第1CX024│26日8 時│三重市│ │
│4377號│自裁字第│445 號 │7 分 │力行路│ │
│ │裁40-1CX│ │ │ │ │
│ │024445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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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99年11月│臺北縣交通│98年3 月│臺北縣│同上 │
│99交聲│30日北監│局第1CX022│11日7 時│三重市│ │
│4378號│自裁字第│009 號 │27分 │力行路│ │
│ │裁40-1CX│ │ │ │ │
│ │022009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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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99年11月│臺北縣交通│98年3 月│臺北縣│同上 │
│99交聲│30日北監│局第1CX022│12日7 時│三重市│ │
│4379號│自裁字第│170 號 │27分 │力行路│ │
│ │裁40-1CX│ │ │ │ │
│ │022170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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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99年11月│臺北縣交通│98年3 月│臺北縣│同上 │
│99交聲│30日北監│局第1CX022│13日7 時│三重市│ │
│4380號│自裁字第│352 號 │24分 │力行路│ │
│ │裁40-1CX│ │ │ │ │
│ │022352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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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99年11月│臺北縣交通│98年3 月│臺北縣│同上 │
│99交聲│30日北監│局第1CX022│13日15時│三重市│ │
│4381號│自裁字第│353 號 │23分 │力行路│ │
│ │裁40-1CX│ │ │ │ │
│ │022353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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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99年11月│臺北縣交通│98年3 月│臺北縣│同上 │
│99交聲│30日北監│局第1CX025│16日7 時│三重市│ │
│4382號│自裁字第│829 號 │25分 │力行路│ │
│ │裁40-1CX│ │ │ │ │
│ │025829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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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99年11月│臺北縣交通│98年3 月│臺北縣│同上 │
│99交聲│30日北監│局第1CX025│17日7 時│三重市│ │
│4383號│自裁字第│865 號 │25分 │力行路│ │
│ │裁40-1CX│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