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872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秀美
選任辯護人 劉國斯律師
上列被告因毀損債權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
第76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被訴損害債權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告訴人梁金山、李雪花分別於民國98及99年 間,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提出被告黃秀美應給付合會金訴訟 ,經雙方於98年11月3 日、99年2 月9 日各自成立調解(案 號:98年度司板簡調字第568 號、99年度司板簡調字第28號 ),被告依此等執行名義內容,應均於99年4 月3 日前,分 別給付告訴人梁金山新臺幣(下同)367,000 元及李雪花41 0,000 元。而被告於99年1 月間,已將其所有永和市○○段 0000-0000 地號土地及坐落其上即門牌號碼永和市○○路○ 段196 巷1 號之建物出售予陳清標(移轉登記日期:99年3 月19日),並取得買賣價款10,800,000元,且即便扣除清償 以前述房地為抵押標的,向第一商業銀行永和分行所申貸5, 000,000 元之債務後(清償日期:99年3 月22日),仍有相 當資力足以履行前揭債務,豈料被告明知此時不得任意處分 財產,惟因不滿告訴人梁金山、李雪花拒絕將前述數額減半 收取,竟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基於損害其等債權之意圖, 先於99年3 月26日償還無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張婥琴3,000,00 0 元;復於同年月29日清償無執行名義、惟答應將受償金額 減半之其他活會會員即盧青香、盧素絹、施陳春欗、蔡梨花 、徐玉梅(因當時已歿,係由該人配偶李逢州出面領取)等 人總計1,000,000 元,以及於不詳時日向其他亦無執行名義 包含其妹在內之債權人為債務清償,致使自己陷於無資力之 狀態,並藉實施此等處分行為,達到損害告訴人梁金山、李 雪花業經法律確認債權之目的,造成其等債權迄今仍未獲得 滿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6 條之損害債權罪嫌等語(所 涉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部分均另行審結)。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 刑法第356 條之損害債權罪;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梁金山、李雪花均於100 年4 月29日當 庭撤回告訴(見本院卷第23頁反面),揆諸前開說明,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洪珮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