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812號
PCDM,100,訴,812,2011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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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8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武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
20901 號),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
如下:
主 文
魏武成輸入禁藥,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藥品,以及空包裝盒拾柒個、名片貳張、各式藥品包裝紙盒壹包,均沒收。
事 實
一、魏武成明知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核准擅自輸 入之藥品係屬禁藥,不得輸入及販賣,竟基於輸入、販賣禁 藥之單一接續犯意,於民國99年2 、3 月間,利用其至大陸 地區海南島旅遊之機會,先後多次以旅客行李夾帶之方式, 擅自輸入如附表一、附表二等所示未經核准輸入之壯陽藥品 後,隨即自99年4 月間某日起,在位於臺北縣三重市(現改 制為新北市三重區,以下同)力行路上之大同公園內,以每 瓶新臺幣30元至50元不等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之人,嗣於 99 年7月28日7 時40分許,為警在該處查獲其擺設攤販兜售 如附表一所示之藥品,以及供販售使用之空包裝盒17個、名 片2 張,並於同日11時10分許,偕同警方至位於臺北縣三重 市○○路123 巷27號4 樓住處內,另查獲如附表二所示輸入 後準備販售之藥品,以及供販售使用之各式藥品包裝紙盒1 包等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魏武成迭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本院 審理時自白不諱,並有查獲現場照片共計24張、行政院衛生 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9 月27日FDA 研字第0990057154號、 100 年3 月10日FDA 藥字第0990082314函、行政院衛生署中 醫藥委員會99年9 月17日衛中會藥字第0990013699號、99年 12月29日衛中會藥字第0990019104號函各1 份,以及扣案如 附表一、附表二所示未經許可輸入之藥品,以及空包裝盒17 個、名片2 張、各式藥品包裝紙盒1 包等物可資佐證,足認 被告自白要與事實相符,是以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二、按我國大陸地區領土,目前雖因國家統治權在實際行使上發 生困難,但其仍屬固有之疆域,是以由我國大陸地區運送偽



藥、禁藥至臺灣地區,若未經他國之轉口港,原不能將之與 國外運輸進入者同視,而論以輸入之罪,但「臺灣地區與大 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後,有關大陸地區產製藥品輸入 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該條例第40條既有以進口論之明文, 其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者,自應認屬藥事法第22條第2 款前段 所稱之禁藥(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104號、83年度台上 字第5509號判決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 第1 項之輸入禁藥罪及同法第83條第1 項之明知為禁藥而販 賣罪。又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 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因此刑法 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 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 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 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 評價,較為合理,即得一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以免刑法 過度之評價(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4062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自99年2 、3 月間起至99年7 月28日為警查獲止 ,意圖販賣而陸續自大陸地區海南島輸入禁藥,並隨即多次 販賣予他人牟利,乃係基於單一之目的,於時間、空間密接 之情形下,反覆實施輸入禁藥、販賣禁藥之行為,而侵害同 一法益,均屬於接續犯,應各論以包括之一罪。再被告輸入 禁藥之種類及數量非少(詳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顯非 供自行服用,其目的係為出售牟利,則被告輸入禁藥之時, 其於主觀上已具有販賣之意圖,自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 輸入禁藥罪及明知為禁藥而販賣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規定從1 較重之輸入禁藥罪處斷,是公訴意旨認被 告所犯上開2 罪之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尚有未洽,附此敘明。至公訴意旨雖又認被告反覆實施輸 入、販賣禁藥之行為,應成立包括一罪之集合犯云云,惟集 合犯係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依其本質、犯罪目的或社會 常態觀之,通常具有反覆、繼續之特性,此等反覆、繼續實 行之行為,於自然意義上雖係數行為,但依社會通念,法律 上應僅為一總括之評價,法律乃將之規定為一獨立之犯罪類 型,而為包括一罪,故犯罪是否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客觀 上,應斟酌其法律規定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 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實行常態及社會通念;主觀上 ,則視其是否出於行為人之一次決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 等情形,加以判斷,而刑法上有關輸入、販賣之罪(包括輸 入、販賣毒品、槍械、偽藥、禁藥等),在立法者預定之構 成要件類型上,並非屬於必須反覆或延續實行始能成立之犯



罪,且該等製造、販賣行為,常有單一或偶發性販賣之情形 ,亦非絕對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是此部分公訴意旨 亦有違誤之處,併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先前未曾受任何罪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尚可,惟其利用部分國人喜好 服用成藥壯陽強身之心理,未經許可即擅自從大陸地區海南 島輸入附表一、附表二所示種類多樣、成份不明之壯陽藥品 並銷售牟利,不僅嚴重危害國人之身體健康,亦損及我國藥 品衛生管理之完整性,復參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所造成公眾用藥安全之危害程度、本身智識程度不高及案發 後自始坦承本件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警惕。至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 之藥品,以及空包裝盒17個、名片2 張、各式藥品包裝紙盒 1 包,分別係被告所有輸入後供販賣、預備販賣及包裝販賣 禁藥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 收。
四、末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 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 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 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 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所犯藥事法 第82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之罪,其法定刑均非最輕本刑 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於本院100 年4 月29日準 備程序進行中,復就被訴之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 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被告及公訴人對於本件改依簡式審 判程序審理均表示同意,是本院即依前揭刑事訴訟法規定, 裁定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嘉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楊仲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附錄本案科刑論罪之法條: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 項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 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 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1.同樂堂藥丸、膠囊組(每組1顆、共48組) 2.硬九天(每組2顆、共27組)
3.濃縮純天然華陀黑藥丸(每片6顆、共8片) 4.藏寶(每包1顆、共21包)
5.VAG壯陽藥錠片(每片4顆、共8片)
6.PMEY壯陽藥錠片(每片2顆、共16片) 7.巨勃藥片(每包2顆膠囊、共23包)
8.金槍不倒丸(每包4顆膠囊、共6包)
9.鷹王偉哥(每盒2片、每片10錠、共4盒,另散裝9顆) 10.雄起(每盒9錠、共1盒)
11.早泄剋星(每瓶6顆膠囊、共7瓶)
12.一炮到天亮(每瓶5顆膠囊、共6瓶)
13.硬老二 (每瓶10顆膠囊、共6瓶)
14.德國陽莖增大丸(每瓶6顆膠囊、共9瓶) 15.偉力(每瓶5錠、共8瓶)
16.克林頓(每瓶10錠、4瓶)
17.七鞭(每瓶10顆膠囊、共2瓶)
18.德國公牛(每瓶6顆膠囊、共3瓶)
19.一炮硬到底(每瓶10顆膠囊、共2瓶)



20.金槍生精增大丸(每瓶6顆膠囊、共4瓶) 21.增大丸(每瓶10顆膠囊、共3瓶)
22.精剛壯(每瓶8顆膠囊、共11瓶)
23.康熙大帝(每瓶6顆膠囊、共4瓶)
24.持久金剛膠囊(每瓶8顆膠囊、共6瓶) 25.久戰超人(每瓶10顆膠囊、共6瓶)
26.金毛獅王(每瓶5錠、共10瓶)
27.痴情女狼液(每瓶5ML、共4瓶)
28.金功夫(每盒1顆膠囊、共35盒)
29.藏八寶(每盒8顆大丸、8顆小丸、共2盒) 30.金聖力膠囊(共36顆)
31.牛寶膠囊(共45顆)
32.強勁型速勃延時膠囊(每盒5包、每包2顆、共2盒) 33.生精片(每片6錠、共96片)
34.雙龍生物治早泄(每片10錠、共4片) 35.雄壯膠囊(每盒42片、每片2顆、共1盒) 36.蟲草鹿鞭丸(每盒15顆、共4盒)
37.金功夫(每盒30顆、共2大盒)
38.牛寶膠囊(585顆膠囊、共3大盒)
附表二
1.雄壯膠囊(每片2顆、共3520片)
2.PROCOMIL壯陽膠囊(每瓶10顆、共510瓶) 3.一炮到天亮(每瓶5顆膠囊、共707瓶) 4.金功夫膠囊(每盒1顆、共906瓶)
5.鷹王偉哥(共9728顆)
6.濃縮純天然華陀藥丸(每片6顆、共620片) 7.VAG錠(每片4錠、共803片)
8.早泄剋星膠囊(每瓶6顆、共844瓶)
9.一炮硬到底膠囊(每瓶10顆、共150瓶) 10.牛寶膠囊(每盒15顆、共70盒)
11.壯陽極品(每包1顆、共1918包)
12.補胃壯陽膠囊(每包1顆、共1030包) 13.藏藥精品膠囊(每包1顆、共640包) 14.德國公牛膠囊(每瓶6顆、共147瓶) 15.克林頓生精片 (每瓶10顆膠囊、共56瓶) 16.日本藥師堂膠囊(每盒20顆膠囊、共36盒) 17.偉力膠囊(每瓶5顆膠囊、共48瓶)
18.巨勃膠囊(每片2顆膠囊、共510瓶) 19.硬老二膠囊(每瓶10顆膠囊、共79瓶) 20.久戰超人膠囊(每瓶10顆膠囊、共203瓶)



21.精剛壯增大丸(每瓶8顆膠囊、共209瓶) 22.康熙大帝膠囊(每瓶6顆膠囊、共120瓶) 23.持久金剛膠囊(每瓶8顆膠囊、共244瓶) 24.蟲草鹿鞭丸(每盒15顆、共49盒)
25.五夜神(每瓶6顆膠囊、共61瓶)
26.金槍不倒丸(每盒4顆、共55盒)
27.未包裝之鷹王偉哥片(黃錠、黑錠各5顆、共334片) 28.未包裝之鷹王偉哥片(黃錠10顆、黑錠9顆、共55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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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