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9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財福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周彥憑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賴財福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上列被告賴財福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經於民國100 年1 月21日裁定將其羈押,又自100 年4 月2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賴財福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林晏鵬
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