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1002號
PCDM,100,訴,1002,20110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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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02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德昌
選任辯護人 吳謹斌律師
被   告 祝維剛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吳天明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101年
2月22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正本合議庭組織欄內關於陪席法官「楊筑婷」應更正為「林琮欽」。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第23頁合議庭組織欄內關於陪席法官誤載 為「楊筑婷」,與原本記載為「林琮欽」不符,惟此等文字 誤繕核與該判決之實質內容無礙,則依前開說明,自應將上 開陪席法官更正為「林琮欽」。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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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