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2223號
PCDM,100,聲,2223,2011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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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2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晉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毒偵緝字
第973 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0 年度聲沒字第451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 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 按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 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 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 予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第 4 條第2 項、第10條第2 項、第11條第2 項及第18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晉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8年1 月31日以97年度毒偵緝 字第97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 包(淨重0.25公克、取樣0.01公克,餘重0.24公克 )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 品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5年9 月 20日北市鑑毒字第519 號鑑驗通知書各1 份附卷可稽,是聲 請人聲請就該毒品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爰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將上開毒品沒 收銷燬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釱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惠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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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