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2209號
PCDM,100,聲,2209,2011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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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2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3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壹壹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 5612號被告江佳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 其中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2115公克) ,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 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1 包,經送請鑑驗結果,確含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2115公克),有交通部民 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7年8 月20日航藥鑑字第0974206 號 毒品鑑定書乙份在卷可參,足認上述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無疑。又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 第56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 參。是聲請人聲請就該毒品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 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將上 開毒品沒收銷燬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吳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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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