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1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永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戒毒偵字
第65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0 年度聲沒字第371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貳貳玖零公克,取樣零點零零零貳公克,餘重零點貳貳捌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永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戒毒偵字 第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1 包,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結果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是上開扣案物品既屬 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 條第2 項第2 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 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 第1 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及結晶塊1 包,經送請交通部民 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淨重0.2290公克,餘重0.2288公克)等情,有交 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 紙在卷可查。足 認本件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無疑。 又被告楊永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65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是聲請人聲請就上開 毒品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至鑑驗耗費 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 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