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907號
PCDM,100,聲,1907,2011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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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9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昆松
即 具保人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
證金(100 年度執聲沒字第21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昆松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 萬元,出具現金 保證後,被告已獲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500 0778號),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 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3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昆松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 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5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減為有 期徒刑6 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3719號判決駁 回被告上訴而確定。被告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之事實,有戶役政連結 作業系統1 紙、送達證書2 份及拘提報告書2 份在卷可稽。 又被告迄今仍逃匿未到案執行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 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顯然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 說明,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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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