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8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峻禕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峻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張峻禕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分別判刑及定應執行刑後,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 3 年,於民國97年9 月26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100 年5 月3 日核准假釋。為此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百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