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7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聖峰
具 保 人 蘇火土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00 年度執聲沒字第19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火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蘇火土因被告蘇聖峰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 (下同)150,000 元,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 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7年刑保字第429 號),爰依同法第 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 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蘇聖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保證人 蘇火土出具現金150,000 元保證,嗣被告因前揭案件經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確定。聲請人分別以傳票送達至被告位 於新北市○○區鄉○路2 段29號住所及新北市○○區○○路 100 巷61號4 樓居所,通知被告於100 年2 月8 日下午2 時 到案執行,前開傳票均因不獲會晤被告,而於同年1 月19日 分別將文書付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其父蘇火土、受 僱人即凱悅花園C 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人員收受,然被告 並未遵期到案執行。聲請人另以傳票送達至具保人位於新北 市○○區鄉○路2 段29號住所,通知具保人於100 年2 月8 日偕同被告到案執行,由具保人收受,具保人未偕同被告到 案執行。聲請人復囑託及命警前往被告前開住、居所拘提被 告,均未遇被告而無法拘提等情,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 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統、法務 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紀錄表在卷可按。被 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案, 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沒入具保人 所繳納之保證金150,000 元。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何燕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