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669號
PCDM,100,聲,1669,2011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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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 年度聲字第16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明海
      吳金山
      李紹璿
      李連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99年度偵字第7403號),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100 年度執聲字第1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賭資新臺幣貳仟伍佰元、賭具撲克牌壹副,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7403 號被告賴明海吳金山李紹璿李連忠(聲請書漏列吳金 山、李紹璿李連忠)賭博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 訟法第253 條之1 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賭資新臺 幣(下同)2,500 元、撲克牌1 副,分別為供犯罪預備或犯 罪所得、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等所有,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 項定有明文。又犯刑法公然賭博罪者,其當場賭博之器具 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同法第266 條第2 項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被告賴明海吳金山李紹璿李連忠因涉公然賭博 等罪嫌,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 第740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間為1 年,且被 告賴明海吳金山李連忠之緩起訴期間已於100 年4 月12 日期滿而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執行卷宗 在卷可稽。而扣案之賭資合計2,500 元,屬在賭檯上之財物 ,撲克牌1 副,係當場賭博之器具,業據被告等分別於警詢 、偵查中供述明確在卷,揆諸上揭規定,自應依刑法第40條 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等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從而,本 件聲請人引用之法條雖有未洽,惟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意 旨,核與上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 官 張誌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桐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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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