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6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武雄
施教鐵
吳金花
楊進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 年度聲
沒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象棋壹副及現金新臺幣壹佰元均沒收。
理 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 二項定有明文;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 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 二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北縣(現改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 洲分局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以北縣警蘆偵字第099005 0451號移送書移送被告余武雄、施教鐵、吳金花及楊進平涉 犯賭博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百年度 偵字第一一五三號案件為職權不起訴確定在案,現場扣押之 象棋一副及現金共計新臺幣一百元(贅載骰子三顆)均為當 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處之財物(聲請書誤載為「被告等四 人所有,為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爰聲請沒收等 語。
三、經查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幼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