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662號
PCDM,100,聲,1662,2011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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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6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康花
      蔡淺雲
      陳羅月雲
      陳秀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犯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 年度
聲沒字第19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賭具撲克牌壹副及賭資新臺幣捌佰捌拾元,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180 9 號被告林康花蔡淺雲陳羅月雲陳秀珠所犯賭博案件 ,前經署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得之撲克牌 1 副及賭資新臺幣(下同)880 元,係被告等4 人所有,為 供犯罪使用或犯罪所得之物,爰應依刑法第266 條第2 項之 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聲請宣告沒收法條贅引刑事訴訟法 第259 條之1 )。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 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 條第2 項亦有 明文規定。再按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 若本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 告沒收,卻誤引(未援引各該相關規定)或贅引(已援引各 該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作為聲請依據時,因 該等物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 ,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 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意旨參照)。三、經查,被告林康花蔡淺雲陳羅月雲陳秀珠等4 人前揭 所犯賭博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 度偵字第3180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 1 份在卷可按。又扣案之撲克牌1 副及賭資880 元,分別係 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處之財物,業據被告等4 人均於警 詢及偵查時坦承在卷,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 各1 份在卷可佐,揆諸上揭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 2 項之規定,上開扣案之撲克牌1 副及賭資880 元,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自均得單獨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淑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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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