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26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正賢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
偵字第74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正賢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正賢明知電信業者對客戶前來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一般而 言,並無特殊限制,且個人亦得同時向不同之電信業者申辦 數個行動電話門號使用,甚為簡便,然現今不法集團為隱蔽 身分,逃避警員查緝,並遂行犯罪起見,常有在從事不法行 為時,使用人頭行動電話門號以供聯絡之需,若將自己所申 辦之行動電話門號出售、出借或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而幫 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犯罪,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 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9年4 月22日至同年10月19 日間某日,於不詳地點,將其於99年4 月22日向中華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申辦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交予姓名年 籍均不詳之人使用,供不詳詐欺集團使用作為詐騙他人財物 之通訊工具,而經該詐欺集團成員在報紙分類廣告刊登信用 貸款之訊息,蔣文哲(所涉幫助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216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同年10月19日 某時見報後,即撥打其上登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詐 騙集團之成員聯絡,蔣文哲並於同日下午1 時許,在臺北縣 土城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土城區)永寧捷運站2 號出口旁某 便利商店前,將其所開立大眾銀行新莊分行(下稱大眾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臺灣土地銀行土城分行(下稱土地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工 業區郵局(下稱土城工業區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之存摺、提款卡、提款密碼,提供予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 年男子。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向附表所示 之鄭黃月琴等人行騙,致附表所示之鄭黃月琴等人陷於錯誤 ,而將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附表所示之帳戶內,並旋遭提 領一空。嗣如附表所示之鄭黃月琴等人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 ,始循線查獲。
二、證據:
被告陳正賢固坦承申辦上開門號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幫
助詐欺犯行,辯稱:該門號那裡去了,伊不知道,伊遺失很 多支門號,因為沒有繳錢,所以沒有掛失云云。經查: ㈠被告確有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門號一節,業經被告於偵查中自承不諱,並有中華電 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業務(租用/ 異動)申請書、中華 電信資料查詢各1 份在卷可稽,另證人蔣文哲係撥打登載於 報紙分類廣告上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因而交付其 所申請之上開帳戶予他人等情,亦據證人蔣文哲於警詢、偵 查中證述明確,而證人鄭黃月琴、杜孟鎔、簡燕燕、劉興勝 、郭峻誠、楊依臻、張慧貞、羅春梅、陳威宇、陳芑連係因 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而分別於附表所示 之時間匯款至證人蔣文哲如附表所示之帳戶等情,亦據證人 鄭黃月琴、杜孟鎔、簡燕燕、劉興勝、郭峻誠、楊依臻、張 慧貞、羅春梅、陳威宇、陳芑連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並有華 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1 紙、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1 紙、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 紙、臺灣中小企 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表1 紙、郭峻誠合作金庫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影本1 紙、合 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陳威宇合作金庫銀 行存款存摺影本1 紙、第一銀行自動付款交易明細表1 紙、 大眾銀行帳戶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客戶歷史 交易清單、臺灣土地銀行土城分行之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客 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在卷可稽,另蔣文哲因將其所有之上開 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提供予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 子,所涉幫助詐欺之犯行,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216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等情,亦有蔣文哲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216 號判決電腦列印本 在卷可稽,自均堪認定。
㈡被告雖以其上開門號係遺失置辯;惟個人行動電話門號為高 度專屬性之物品,一般人均知應妥善保管,避免遭不明人士 利用於犯罪,若不慎遺失,亦應立即向原申辦之電信公司申 請掛失或向警方報案,以免門號遭盜打為或為不法集團所利 用為是,惟依被告所述,其在發現門號失竊後,竟未曾報警 處理,亦未曾向原申辦之電信公司申請掛失,且在其門號失 竊而未掛失之期間,該門號又恰為詐欺集團成員所利用,凡 此種種均顯與常情有違。且按申辦行動電話並無任何特殊之 限制,一般民眾均得憑身分證明文件任意在多數不同之行動 電話業者申辦多數之行動電話門號使用,此乃公眾所週知之 事實,亦為被告所應知。是依一般人之日常生活經驗,若見 他人不使用本人證件以自己名義申請行動電話,反向他人收
取行動電話門號為不明用途使用,衡情對於該等行動電話門 號係供詐騙等目的不法使用一節,自當有合理之預見,竟不 違背其本意,仍提供其申辦之門號予他人使用,是被告具有 幫助犯罪之不確定故意甚明。被告所辯,均不足採,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㈢至被告另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99年4 月17日,向 中華電信申辦0000000000號門號後,即在不詳地點,將0000 000000號門號交與所屬詐騙集團之人使用,涉嫌幫助詐欺取 財罪嫌部分,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 度偵字第587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 字第1080號判處拘役50日在案(以下簡稱前案),有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 年度偵字第587 號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1080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在卷 可稽,而依被告於前案99年11月10日偵查中所述:「000000 0000門號是我辦的,當時工地師傅沒有電話希望我幫他申請 ,這支電話不是我使用,我申請後就交給該人,他叫阿忠, 全名我不知道」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21060 號偵查卷第81 、82頁),是依被告所述,其交付所申辦0000000000號門號 與他人之時間係在99年4 月17日即申辦0000000000號門號當 日,而被告申辦本件中華電信0000000000門號之時間為99年 4 月22日,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業務(租用/ 異動)申請書、中華電信資料查詢各1 份在卷可稽,則被告 交付本件0000000000門號與他人之時間必係在99年4 月22日 以後,是前案0000000000門號與本件0000000000門號顯非被 告一次交付予詐騙集團成員一節,應可認定,故本案與前案 並非同一案件,附予敘明。
三、核被告陳正賢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 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次交付行動電話門號之 幫助詐欺行為,幫助該詐騙集團從事10次詐欺犯行,而觸犯 同一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處斷。又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 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爰審酌被告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予他人犯罪之用,造成犯罪偵 查困難,並使幕後犯罪人得以逍遙法外,危害社會治安,犯 後復一再否認犯行,未見悔意,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所肇致被害人之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第30條第 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曾 淑 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 育 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詐騙之時間及│匯款時間 │匯款帳戶 │匯款金額 │
│ │ │方式 │ │ │(新臺幣)│
├──┼───┼──────┼─────┼─────┼─────┤
│1 │鄭黃月│99年10月20日│99年10月20│大眾銀行新│50,000元 │
│ │秀 │上午10時30分│日中午12時│莊分行帳號│ │
│ │ │許,以電話謊│ │0000000000│ │
│ │ │稱係其姪女,│ │14號帳戶 │ │
│ │ │因家中亟需用│ │ │ │
│ │ │錢,過二天會│ │ │ │
│ │ │歸還等語 │ │ │ │
├──┼───┼──────┼─────┼─────┼─────┤
│2 │杜孟鎔│99年10月21日│99年10月21│大眾銀行新│29,989元 │
│ │ │晚間7 時43分│日晚間9 時│莊分行帳號│ │
│ │ │許,以電話謊│20分 │0000000000│ │
│ │ │稱:因之前電│ │14號帳戶 │ │
│ │ │視購物誤設分│ │ │ │
│ │ │期付款,須至│ │ │ │
│ │ │提款機前操作│ │ │ │
│ │ │,始能取消設│ │ │ │
│ │ │定等語 │ │ │ │
├──┼───┼──────┼─────┼─────┼─────┤
│3 │簡燕燕│99年10月21日│99年10月21│大眾銀行新│29,989元 │
│ │ │某時,以電話│日晚間9 時│莊分行帳號│ │
│ │ │謊稱:因之前│28分 │0000000000│ │
│ │ │網路購物誤設│ │14號帳戶 │ │
│ │ │分期付款,須│ │ │ │
│ │ │至提款機前操│ │ │ │
│ │ │作,始能取消│ │ │ │
│ │ │設定等語 │ │ │ │
├──┼───┼──────┼─────┼─────┼─────┤
│4 │劉興勝│99年10月21日│99年10月21│土城工業區│22,022元 │
│ │ │某時,以電話│日晚間8 時│郵局帳號03│ │
│ │ │謊稱:因之前│52分 │0000000000│ │
│ │ │網路購物誤設│ │98號帳戶 │ │
│ │ │分期付款,須├─────┼─────┼─────┤
│ │ │至提款機前操│99年10月21│大眾銀行新│2,981元 │
│ │ │作,始能取消│日晚間9 時│莊分行帳號│ │
│ │ │設定等語 │時55分 │0000000000│ │
│ │ │ │ │14號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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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郭峻誠│99年10月21日│99年10月21│大眾銀行新│11,894元、│
│ │ │晚間8 時56分│日晚間9 時│莊分行帳號│18,050元 │
│ │ │許,以電話謊│許前後 │0000000000│ │
│ │ │稱:因之前網│ │14號帳戶 │ │
│ │ │路購物誤設分│ │ │ │
│ │ │期付款,須至│ │ │ │
│ │ │提款機前操作│ │ │ │
│ │ │,始能取消設│ │ │ │
│ │ │定等語 │ │ │ │
├──┼───┼──────┼─────┼─────┼─────┤
│6 │楊依臻│99年10月21日│99年10月21│土城工業區│29,988元 │
│ │ │下午6 時50分│日晚間7 時│郵局帳號03│ │
│ │ │許,以電話謊│29分 │0000000000│ │
│ │ │稱:因其於雅│ │98號帳戶 │ │
│ │ │虎奇摩拍賣誤│ │ │ │
│ │ │訂商品,須至│ │ │ │
│ │ │提款機前操作│ │ │ │
│ │ │,始能取消交│ │ │ │
│ │ │易等語 │ │ │ │
├──┼───┼──────┼─────┼─────┼─────┤
│7 │張慧貞│99年10月21日│99年10月21│土城工業區│29,989元 │
│ │ │晚間7 時17分│日晚間8 時│郵局帳號03│ │
│ │ │許,以電話謊│26分 │0000000000│ │
│ │ │稱:因之前網│ │98號帳戶 │ │
│ │ │路購物誤設分│ │ │ │
│ │ │期付款,須至│ │ │ │
│ │ │提款機前操作│ │ │ │
│ │ │,始能取消設│ │ │ │
│ │ │定等語 │ │ │ │
├──┼───┼──────┼─────┼─────┼─────┤
│8 │羅春梅│99年10月21日│99年10月21│臺灣土地銀│29,985元 │
│ │ │晚間9 時許,│日晚間9 時│行土城分行│ │
│ │ │以電話謊稱:│56分 │帳號080005│ │
│ │ │因之前電視購│ │507387號帳│ │
│ │ │物誤設分期付│ │戶 │ │
│ │ │款,須至提款│ │ │ │
│ │ │機前操作,始│ │ │ │
│ │ │能取消設定等│ │ │ │
│ │ │語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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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陳威宇│99年10月21日│99年10月21│臺灣土地銀│29,980元 │
│ │ │晚間9 時23分│日晚間10時│行土城分行│ │
│ │ │許,以電話謊│15分 │帳號080005│ │
│ │ │稱:因之前網│ │507387號帳│ │
│ │ │路購物誤設分│ │戶 │ │
│ │ │期付款,須至│ │ │ │
│ │ │提款機前操作│ │ │ │
│ │ │,始能取消設│ │ │ │
│ │ │定等語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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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陳芑連│99年10月21日│99年10月21│臺灣土地銀│12,001元 │
│ │ │下午6 時33分│日晚間10時│行土城分行│ │
│ │ │許,以電話謊│18分 │帳號080005│ │
│ │ │稱:因之前電│ │507387號帳│ │
│ │ │視購物誤設分│ │戶 │ │
│ │ │期付款,須至│ │ │ │
│ │ │提款機前操作│ │ │ │
│ │ │,始能取消設│ │ │ │
│ │ │定等語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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