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25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明春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
偵字第3438號)及移送併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
偵緝字第988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147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簡明春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簡明春雖可預見詐騙集團等不法份子經常利用他人所申請之 行動電話門號,撥打電話以誘騙被害人交付金融帳戶及誘騙 其他民眾以轉帳等方式將金錢匯入該詐得之帳戶內,以獲取 不法利益並逃避執法人員之追查,亦知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予 陌生人士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能被詐騙犯罪集 團所利用以遂其詐欺犯罪之目的,竟仍容任該等結果之發生 ,而基於縱有人以其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實施詐欺取財犯行 ,亦不違背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99年7 月23日,在臺北 市○○路,將其名下甫向家樂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家 樂福電信公司)桂林門市所申辦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 號之SIM 卡,以新臺幣(下同)1,000 元之代價,出售予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使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集團成 員,得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 附表一所示方式,對附表一所示之人施行詐術,致附表一所 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各交付如附表一所示財物,均詐騙得逞 。案經新北市政府海山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陳世陽訴由臺北縣(已改制 為新北市,下同)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移送同署檢察官偵查 後併案審理。
二、證據:
(一)被告簡明春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
(二)證人即被害人黃義興、陳世陽、邱大秦、劉學修於警詢之 指述。
(三)家樂福電信公司0000000000號用戶基本資料、桂林門市電 信門號申請書。
(四)0000000000、0000000000(黃義興使用)門號之雙向通聯 紀錄、黃義興板橋文化路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 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通聯調閱查詢單、洪芳郎名下基隆西定路郵局000000
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查詢帳戶最近交易資料各1 份 、露天拍賣網頁列印文件、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 2 份。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幫助 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交行為,同時幫助詐欺集團詐騙附表 一所示被害人得逞,侵害其等之法益,而觸犯數罪名,為想 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被告幫助他人犯罪,為幫助犯, 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緝字第988 號、臺灣基隆地方 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147號併案意旨所指,與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部分既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聲 請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爰審酌被告將其行動電話門 號出售他人供詐欺取財使用,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並使 不法之徒藉此輕易詐取財物,檢警難以追查緝捕,所造成之 危害非輕,行為殊不足取,惟念其坦承出售行動電話門號之 事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得利益、被害人等 所受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雖另以附表二所示被告名下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本案行動電話門號係被告以一 行為同時交付他人,而認附表二所示併案事實與本案有想像 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併案審理等語。經查被告於偵 查中通緝到案時亦已明確供稱上開2 門號係先後售出等情在 卷;且查0000000000門號與0000000000號門號,雖均係被告 於99年7 月23日申辦,惟本案行動電話門號係於家樂福電信 公司桂林門市申辦,併案意旨所指門號之承辦業者則係亞太 行動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兩者顯有不同,則其申辦地是 否同一而可認被告係基於同一幫助犯意而為,已有疑義;再 觀諸附表一所示詐欺集團之犯罪間在99年8 月13日至99年8 月24日,併案意旨所指之詐欺集團犯罪時間則在99年9 月18 日以後,兩者相距已有一、二月,且時間點未曾重疊等情, 恰與被告上開供稱係分次先後出售2 門號之情吻合,則附表 二所示事實,尚難逕認與本案有何裁判上一罪關係,自應退 由檢察官另行處理。
五、末按金融存款帳戶攸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非與本人 有密切關係,一般人皆不致輕易提供他人使用,且一般人向 金融機構開設帳戶,並無任何法令之限制,只須提出身分證 、印章即可辦理開戶申請,此亦為眾所週知之事實,參以近 年來利用人頭帳戶以行詐騙或恐嚇取財之事時有所聞,報章 雜誌及新聞均多所宣導,是避免此等專屬性甚高之金融機構
帳戶被不法行為人利用為詐財之工具,應係一般生活認知所 易於體察之常識,則茍見他人不自己申請開立帳戶,反係蒐 集不特定人之帳戶使用,衡情應當可預見收集之帳戶乃可能 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查附表二所示併案意旨所 指之被害人吳昭賢、潘志雄均為精神智力正常之人,對上揭 社會事實應可預見,則其等率爾交付名下金融帳戶,甚且交 付其內已無相當存款之金融帳戶,而有刻意避免自己遭受損 害之情,復無其餘佐證足認其等對所交付帳戶被用於犯罪並 無預見(此與附表一之被害人黃義興遭詐騙之情節有所不同 ),且檢察官亦就潘志雄另涉幫助詐欺罪嫌部分以100 年度 偵字第5708、9860號函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併案審理,則吳 昭賢、潘志雄果否因陷於錯誤而交付名下金融帳戶,而為詐 欺犯罪之被害人,容有疑問,惟此部分事實既與本案並無裁 判上一罪關係而應退併,宜由檢察官另行依法偵查認定,僅 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第30條、 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黃 苙 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 烈 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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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詐騙方法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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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黃義興│某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簡明春所提供之0000000000│臺灣板橋│
│ │陳世陽│號行動電話門號之SIM 卡後,乃基於意圖為自己│地方法院│
│ │邱大秦│不法之所有詐欺之犯意聯絡,於99年8月13日前 │檢察署10│
│ │ │某日,刊登應徵工作之分類廣告,並留下該電話│0 年度偵│
│ │ │以取信於民眾,嗣黃義興看見上開求職廣告,乃│字第3438│
│ │ │陷於錯誤,而撥打前開電話與自稱「龔先生」之│號、100 │
│ │ │成年人聯繫,並依指示於99年8 月13日,在臺北│年度偵緝│
│ │ │縣板橋市(現改制為新北市板橋區)火車站西側│字第988 │
│ │ │門前,將其所開立之合作金庫銀行板新分行帳號│號。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板橋郵局(下稱板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661 號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等物交付予「龔先生│ │
│ │ │」所屬詐欺集團使用(黃義興涉嫌詐欺部分,業│ │
│ │ │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 │
│ │ │第26215 號、第28464號為不起訴處分)。嗣該 │ │
│ │ │詐欺集團成員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於99│ │
│ │ │年8 月13日13時許,以網路拍賣要求買家陳世陽│ │
│ │ │匯款;復於同日21時34分許,佯稱網路購物付款│ │
│ │ │方式設定錯誤,要求邱大秦操作提款機更改,致│ │
│ │ │使陳世陽、邱大秦分別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 │
│ │ │成員之指示,於同日15時16分許、20時20分許,│ │
│ │ │分別匯款4,350 元、29,150元至上開板橋郵局帳│ │
│ │ │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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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劉學修│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刊登不實之拍賣2 手浪琴│臺灣基隆│
│ │ │錶廣告,劉學修於99年8 月24日凌晨0 時許瀏覽│地方法院│
│ │ │上開網頁,乃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後,詐欺集團│檢察署 │
│ │ │成員再以簡明春所提供之0000000000號門號致電│100 年度│
│ │ │劉學修要求匯款,劉學修乃於當日上午7 時19分│偵字第11│
│ │ │許匯款18,000元至洪芳郎(所涉詐欺罪嫌,由臺│47號 │
│ │ │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案偵辦)名下基│ │
│ │ │隆西定路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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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退併辦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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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併辦事實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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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簡明春能預見提供電話號碼予他人使用,將供用於幫助他│臺灣板橋│
│ │人遂行詐欺之犯行,然仍不違背其本意,竟基於幫助詐欺│地方法院│
│ │之犯意,於99年7 月23日,在臺北市○○路附近某電信公│檢察署10│
│ │司,以1,000 元之代價,將其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985│0 年度偵│
│ │416907號之SIM 卡1 張出售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緝字第98│
│ │。上開成年人取得前揭行動電話後,於99年9 月26日前某│9號。 │
│ │日,刊登應徵工作之分類廣告,致吳昭賢陷於錯誤,而撥│ │
│ │打0000000000號之電話與自稱人事部經理助理之成年人聯│ │
│ │繫(依吳昭賢警詢筆錄記載,係吳昭賢自己先在518 人力│ │
│ │銀行網站上刊登個人履歷,由詐欺集團主動以0000000000│ │
│ │號門號聯繫吳昭賢,併案意旨或有誤載),吳昭賢並於99│ │
│ │年9 月26日19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後火車站附近之便利商│ │
│ │店,將其所開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平鎮郵局(下稱│ │
│ │平鎮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3 號帳戶之金融卡及密│ │
│ │碼等物交付予該不詳之人所屬之詐騙集團使用。前揭詐欺│ │
│ │集團成員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年9 月26日21時│ │
│ │許,佯稱網路購物付款方式設定錯誤,要求郭函妘操作提│ │
│ │款機更改,致使郭函妘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 │
│ │,於99年9 月26日21時37分許,匯款29,998元至上開平鎮│ │
│ │ 郵局帳戶,嗣匯款後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 │ │
│ │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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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簡明春能預見提供電話號碼予他人使用,將供用於幫助他│臺灣板橋│
│ │人遂行詐欺之犯行,然仍不違背其本意,竟基於幫助詐欺│地方法院│
│ │之犯意,於民國99年7 月23日,在臺北市○○路附近某電│檢察署檢│
│ │信公司,申辦號碼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後,再以1,00│察官100 │
│ │0 元之代價,將其所申辦之該門號出售予真實姓名年籍不│年度偵字│
│ │詳之成年人。上開成年人取得前揭行動電話後,乃基於詐│第5708號│
│ │欺之犯意,於99年9 月18日,見潘志雄(涉嫌詐欺罪部分│ │
│ │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函送臺灣臺北地方法│ │
│ │院併辦中)於網際網路之104 人力銀行刊登應徵司機及業│ │
│ │務之訊息後,即由自稱「許先生」之詐騙集團成員以前揭│ │
│ │電話與潘志雄聯繫,致潘志雄陷於錯誤,於99年9 月18日│ │
│ │10時10分許,在臺北縣新莊市(現改制為新北市新莊區)│ │
│ │民安西路188 巷5 號之屈臣氏商店前,將其所申辦之華南│ │
│ │商業銀行二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密│ │
│ │碼等物交付予自稱「阿偉」男子所屬之詐欺集團使用。嗣│ │
│ │該詐欺集團成員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不詳時地,│ │
│ │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劉秉翔奇摩拍賣網站帳號「an│ │
│ │ew0x0x」後,即以該帳號於網際網路奇摩拍賣網站,散布│ │
│ │出售SOG0禮券之訊息,適葉碩承於99年10月18日23時許,│ │
│ │以電腦上網後,在該網站見上開不實拍賣訊息,隨即下標│ │
│ │並以35,200元之價格得標後,遂撥打該拍賣網頁上所登載│ │
│ │吳明杰(涉嫌詐欺罪部分,另移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 │
│ │署偵辦中)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詐騙集│ │
│ │團成員聯絡,並於翌(19)日0 時21分許,在新竹市光復│ │
│ │路2 段101 號清華大學附近之自動櫃員機,匯款17,600元│ │
│ │至潘志雄所申辦之前揭帳戶內,而遭詐欺得逞,所匯入款│ │
│ │項隨即由該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蔡碩承於匯款後遲│ │
│ │未收受前揭所標得物品,始知受騙,報警處理而查獲上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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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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