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五四號
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六三號中
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
度偵緝字第三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附表㈡所示偽造之「甲○○」署名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附表㈡所示偽造之「甲○○」署名均沒收。
事 實
一、丙○○自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一日起,擔任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乙○ ○○公司)之業務員,負責收取保險費、各種保險金給付申請及款項轉交、保單 質押貸款之申請及貸款利息之收取、縮小保額解約金之轉交等業務,為從事業務 之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 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止,連續將其基於上開職務上關係,收取持有如附表㈠所示 林素香等名保戶應繳交予告訴人之續期保險費(附表㈠編號一至二十一)及保單 貸款利息(附表㈠編號二十二至三十二)等費用,竟未將之繳回公司,且將乙○ ○○公司交其持有欲轉交保戶黃宗明之縮小保額解約金(附表㈠編號三十三), 亦未交予保戶黃宗明,均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在屏東市區等地,多次將上 述款項侵占入己,合計侵占金額為新台幣二十二萬六千六百二十四元(保戶姓名 、保單號碼、侵占款項、日期及金額詳如附表㈠所示)。二、丙○○又另行起意,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 欺取財之概括犯意,先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對受其服務住在屏東縣里港鄉 ○○路七十五號之保戶甲○○佯稱可為其代辦乙○○○公司所發放之紅利云云, 使甲○○陷於錯誤而與其同至屏東縣里港鄉里○路四十三號高新銀行里港分行辦 理活期儲蓄存款開戶(帳號:000000000000),在取得甲○○所交 付之開戶印章及帳戶存摺後,復對甲○○偽稱為其辦理保單變更事宜,使甲○○ 不疑有他,再將其本人以及其夫李壽宜、其子李國嵐之保單六份(保單號碼如附 表㈡所示)交予丙○○。而丙○○先於保單借款借據、借款金匯撥聲請書、印章 聲明書上(如附表㈡編號一至十八所示),盜用甲○○前揭開戶印章及甲○○於 同年十二月十日變更後之印章並偽造其署名,偽造表示甲○○借款之申請、同意 乙○○○逕行匯款及借據上之印章若與留存公司之印鑑不符時,其本人仍應負責 等文義之私文書,然後連同上開保單,連續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十二月六 日、十二月十四日持以行使向乙○○○公司申請質押借款,亦先在壽險紅利給付 申請書、印章聲明書、壽險紅利給付收據上(如附表㈡編號十九至二十一所示) ,盜用甲○○前揭開戶印章並偽造其署名,偽造表示甲○○壽險紅利給付之申請
、同意申請書上之印章若與留存公司之印鑑不符時,其本人仍應負責及收受紅利 收據等文義之私文書,於十月二十六日持以行使向乙○○○公司申請壽險紅利給 付,使乙○○○公司不察,分別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十一月三日、十二月 八日以及十二月十六日計分四次撥款(二十二萬八千零四十七元、四萬六千四百 十九元「紅利」、六萬五千元、八萬九千元)至甲○○前揭帳戶(共計新台幣四 十二萬八千四百六十六元),足以生損害於甲○○及乙○○○公司,丙○○再分 別於同年十月二十九日、十一月五日、十二月十日以及十二月十六日再以盜用甲 ○○印章以及偽造署名等方法,偽造高新銀行之取款條私文書共四紙(如附表㈡ 編號八至十一所示),連續持以行使向高新銀行提領上開帳戶內款項(二十二萬 八千元、四萬六千元、六萬五千元、八萬九千元,共計四十二萬八千元,款項尾 數未領),得手後供己花用,事後潛逃無蹤,並經檢察官發布通緝,嗣於九十年 二月十二日二十二時二十分許,為警在台北市○○路○段二號緝獲。三、案經乙○○○公司、甲○○訴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開事實,迭據被告丙○○於偵查、原審及本院調查、審理時供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乙○○○公司、甲○○各於偵查、原審及本院調查、審理時指訴情節相符, 並有乙○○○公司所出具之保戶聲明書影本二十三張(見第四二四號偵查卷第六 至二十八頁)、保戶續期保費送金單影本二十九張(見同上偵查卷第二九至四七 頁)、告訴人甲○○之高新銀行里港分行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單一紙 、活期儲蓄存款印鑑卡三紙、存戶印鑑申請書二紙(以上均見第三七三七號偵查 卷第十一、十五至十七頁)、告訴人甲○○之保單影本六張(見同上偵查卷第二 一至二二、二五至二八頁)、附表㈡所示保單借款借據、借款金匯撥聲請書、印 章聲明書、存摺存款取款條、壽險紅利給付申請書、印章聲明書、壽險紅利給付 收據(見同上偵查卷第三、四、十二至十、二九至三三頁,本院卷第五五、五六 頁)附卷可稽,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而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 認定。
二、查被告為乙○○○公司之業務員,負責收取保險費、各種保險金給付申請及款項 轉交、保單質押貸款之申請及貸款利息之收取、縮小保額解約金之轉交等業務, 竟將收取或轉交而由其持有之前揭款項,變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核其所為, 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又文書乃記載人類意思表示之方法 ,同一文件內常有數個表示意思之方法,亦即同一文件同時存在數個文書之種類 ,本件保單借據內同時有「借款金匯撥聲請書」、「印章聲明書」,又壽險紅利 給付申請書內同時有「印章聲明書」、「壽險紅利給付收據」,此等種文書均係 另一種意思表示之方法,應係獨立於「保單借據」及「壽險紅利申請書」以外之 文書,因此被告行使偽造保單借據、借據金匯撥聲請書、印章聲明書及壽險紅利 給付申請書、印章聲明書、壽險紅利給付收據及銀行取款條之行為,均係犯刑法 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先後持偽造之上開私文書分 別向乙○○○公司、高新銀行詐取財物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 項之詐欺取財罪。其每次同時偽造被害人甲○○名義之「保單借據、借據金匯撥 聲請書、印章聲明書」及「壽險紅利給付申請書、印章聲明書、壽險紅利給付收
據」等私文書,係屬偽造行為之接續犯,又被告每次同時行使「保單借據、借據 金匯撥聲請書、印章聲明書」及「壽險紅利給付申請書、印章聲明書、壽險紅利 給付收據」等私文書,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公訴事實雖未敘及被 告行使偽造之「借據金匯撥聲請書、印章聲明書」及「印章聲明書、壽險紅利給 付收據」等文書,惟此部分與其行使偽造之保單借據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 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應併為審理。被告盜用告訴人甲○○印章、偽 造甲○○署名之行為,均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 為為其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業務侵占 行為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行為,均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 同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各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 其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另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業務侵占罪,犯意各別 ,罪名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三、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㈠被告係偽造如附表㈡所示被害人甲○○名義之文書,原判決漏未論及附表㈡編號 十六至二十一所示文書,自有未合。
㈡本件應予沒收之偽造「甲○○」署名之枚數,亦應如附表㈡所示,原判決僅諭知 乙○○○公司保單借據、借乙○○○公司保單借據、借款金匯撥聲請書、印章聲 明書各伍紙及高新銀行取款條肆紙上所偽造之「甲○○」署押,共拾玖枚均沒收 ,亦有疏漏。
四、公訴人循告訴人乙○○○公司請求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過輕等語,雖無理 由,但原判決既有可議,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為 圖一己私利,所生危害非輕,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甲○○就盜領之紅利 四萬六千元部分達成調解(見本院卷第四七頁告訴人甲○○之陳述)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依法定其 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業於九十年 一月十日修正公布,同年一月十二日生效,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規定「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 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自應適用修正後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併予敘明。
五、如附表㈡所示文書上,被告所偽造之「甲○○」署押,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 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於上開文書內之「甲○○」印文,係由真正甲○○印 章所蓋,非偽造之印文,自不得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又被告偽 造之保單借據、紅利申請書及高新銀行取款條,雖為被告所製作內容,並供犯罪 所用之物,惟已分別交付予乙○○○公司及高新銀行里港分行,已非被告所有, 亦不予沒收。
六、被告提起上訴後,業於本院調查中當庭聲請並具狀撤回上訴(見本院卷第四四、 五三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
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其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憲義
法官 謝靜雯
法官 張意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婉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四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保 戶│保 單 號 碼│侵 占 款 項│日 期│金 額│
│ │姓 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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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林素香│00000000│侵占續期保險費│⒒ │一八、四二│
│ │ │九六 │ │ │0元 │
├──┼───┼────────┼───────┼─────┼─────┤
│二 │林素香│00000000│侵占續期保險費│⒒ │ 七、八八│
│ │ │00 │ │ │0元 │
├──┼───┼────────┼───────┼─────┼─────┤
│三 │楊科章│00000000│侵占續期保險費│⒓⒕ │一九、0九│
│ │ │一一 │ │ │0元 │
├──┼───┼────────┼───────┼─────┼─────┤
│四 │鄒金葉│00000000│侵占續期保險費│⒒ │一四、三五│
│ │ │七六 │ │ │六元 │
├──┼───┼────────┼───────┼─────┼─────┤
│五 │黃坤道│00000000│侵占續期保險費│⒒ │一三、二七│
│ │ │0三 │ │ │九元 │
├──┼───┼────────┼───────┼─────┼─────┤
│六 │陳瑞興│00000000│侵占續期保險費│⒓ │ 二、一一│
│ │ │八一 │ │ │二元 │
├──┼───┼────────┼───────┼─────┼─────┤
│七 │陳白陽│00000000│侵占續期保險費│⒑ │ 七、二四│
│ │ │五七 │ │ │二元 │
├──┼───┼────────┼───────┼─────┼─────┤
│八 │陳楊寶│00000000│侵占續期保險費│⒓⒊ │ 五、六四│
│ │緞 │七0 │ │ │0元 │
├──┼───┼────────┼───────┼─────┼─────┤
│九 │陳國珍│00000000│侵占續期保險費│⒓⒍ │二0、九一│
│ │ │三三 │ │ │八元 │
├──┼───┼────────┼───────┼─────┼─────┤
│十 │甲○○│00000000│侵占續期保險費│⒓⒉ │ 二、二七│
│ │ │三0 │ │ │0元 │
├──┼───┼────────┼───────┼─────┼─────┤
│十一│甲○○│00000000│侵占續期保險費│⒓⒉ │ 三、六四│
│ │ │九九 │ │ │二元 │
├──┼───┼────────┼───────┼─────┼─────┤
│十二│甲○○│00000000│侵占續期保險費│⒓⒉ │ 二、一七│
│ │ │八七 │ │ │四元 │
├──┼───┼────────┼───────┼─────┼─────┤
│十三│甲○○│00000000│侵占續期保險費│⒓⒉ │ 三、六九│
│ │ │五一 │ │ │九元 │
├──┼───┼────────┼───────┼─────┼─────┤
│十四│甲○○│00000000│侵占續期保險費│⒓⒉ │ 二、六六│
│ │ │六八 │ │ │四元 │
├──┼───┼────────┼───────┼─────┼─────┤
│十五│甲○○│00000000│侵占續期保險費│⒓⒉ │ 三、八一│
│ │ │三二 │ │ │七元 │
├──┼───┼────────┼───────┼─────┼─────┤
│十六│莊士勳│00000000│侵占續期保險費│⒈⒖ │ 四、四九│
│ │ │三二 │ │ │0元 │
├──┼───┼────────┼───────┼─────┼─────┤
│十七│蕭素秋│00000000│侵占續期保險費│⒒⒛ │一三、九九│
│ │ │0六 │ │ │六元 │
├──┼───┼────────┼───────┼─────┼─────┤
│十八│蕭素秋│00000000│侵占續期保險費│⒒⒛ │ 一、八二│
│ │ │九七 │ │ │0元 │
├──┼───┼────────┼───────┼─────┼─────┤
│十九│蕭素秋│00000000│侵占續期保險費│⒒⒛ │ 一、八五│
│ │ │三五 │ │ │二元 │
├──┼───┼────────┼───────┼─────┼─────┤
│二十│蕭素秋│00000000│侵占續期保險費│⒒⒛ │ 一、八三│
│ │ │一六 │ │ │九元 │
├──┼───┼────────┼───────┼─────┼─────┤
│廿一│蕭素秋│00000000│侵占續期保險費│⒒⒛ │ 一、六九│
│ │ │八六 │ │ │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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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二│李紹宗│00000000│侵占保單貸款利│⒑⒖ │ 五、五八│
│ │ │二六 │息 │ │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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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三│藍麗玲│00000000│侵占保單貸款利│⒏⒗ │ 一、四八│
│ │ │八七 │息 │ │二元 │
├──┼───┼────────┼───────┼─────┼─────┤
│廿四│黃榮源│00000000│侵占保單貸款利│⒏⒗ │ 七、一一│
│ │ │七六 │息 │ │三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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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五│鄭秀琴│00000000│侵占保單貸款利│⒎⒛ │ 一、四二│
│ │ │一一 │息 │ │二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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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六│張興和│00000000│侵占保單貸款利│⒐⒎ │ 二、六五│
│ │ │九一 │息 │ │八元 │
├──┼───┼────────┼───────┼─────┼─────┤
│廿七│藍桂梅│00000000│侵占保單貸款利│⒓⒛ │ 七、四八│
│ │ │七三 │息 │ │四元 │
├──┼───┼────────┼───────┼─────┼─────┤
│廿八│黃經中│00000000│侵占保單貸款利│⒒ │ 九八│
│ │ │六一 │息 │ │六元 │
├──┼───┼────────┼───────┼─────┼─────┤
│廿九│黃昭龍│00000000│侵占保單貸款利│⒍ │ 二、五五│
│ │ │九0 │息 │ │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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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林俊義│00000000│侵占保單貸款利│⒌⒒ │二0、九八│
│ │ │00 │息 │ │二元 │
├──┼───┼────────┼───────┼─────┼─────┤
│卅一│黃孟霞│00000000│侵占保單貸款利│⒏⒛ │ 九四│
│ │ │二八 │息 │ │三元 │
├──┼───┼────────┼───────┼─────┼─────┤
│卅二│蔡黃連│00000000│侵占保單貸款利│⒏⒛ │ 五、二五│
│ │娣 │七一 │息 │ │七元 │
├──┼───┼────────┼───────┼─────┼─────┤
│卅三│黃宗明│00000000│侵占縮小保額解│⒓ │一七、二五│
│ │ │五九 │約金 │ │四元 │
├──┴───┴────────┴───────┴─────┴─────┤
│總 金 額 二二六、六二四元 │
└───────────────────────────────────┘
附表二:
┌──┬─────────────┬──────────────┬────┐
│編號│文書名稱 │偽造甲○○署名及盜用印章位置│偽造上述│
│ │ │ │署押枚數│
├──┼─────────────┼──────────────┼────┤
│一 │保單借款借據 │立據人(要保人)欄 │一枚 │
│ │(保單號碼:0000000000) │ │ │
├──┼─────────────┼──────────────┼────┤
│二 │同右文書之借款金匯撥聲請書│同右 │同右 │
├──┼─────────────┼──────────────┼────┤
│三 │同右文書之印章聲明書 │聲明人(要保人)欄 │同右 │
├──┼─────────────┼──────────────┼────┤
│四 │保單借款借據 │立據人(要保人)欄 │同右 │
│ │(保單號碼:0000000000) │ │ │
├──┼─────────────┼──────────────┼────┤
│五 │同右文書之借款金匯撥聲請書│同右 │同右 │
├──┼─────────────┼──────────────┼────┤
│六 │同右文書之印章聲明書 │聲明人(要保人)欄 │同右 │
├──┼─────────────┼──────────────┼────┤
│七 │保單借款借據 │立據人(要保人)欄 │同右 │
│ │(保單號碼:0000000000) │ │ │
├──┼─────────────┼──────────────┼────┤
│八 │同右文書之借款金匯撥聲請書│同右 │同右 │
├──┼─────────────┼──────────────┼────┤
│九 │同右文書之印章聲明書 │聲明人(要保人)欄 │同右 │
├──┼─────────────┼──────────────┼────┤
│一0│保單借款借據 │立據人(要保人)欄 │同右 │
│ │(保單號碼:0000000000) │ │ │
├──┼─────────────┼──────────────┼────┤
│一一│同右文書之借款金匯撥聲請書│同右 │同右 │
├──┼─────────────┼──────────────┼────┤
│一二│同右文書之印章聲明書 │聲明人(要保人)欄 │同右 │
├──┼─────────────┼──────────────┼────┤
│一三│保單借款借據 │立據人(要保人)欄 │同右 │
│ │(保單號碼:0000000000) │ │ │
├──┼─────────────┼──────────────┼────┤
│一四│同右文書之借款金匯撥聲請書│同右 │同右 │
├──┼─────────────┼──────────────┼────┤
│一五│同右文書之印章聲明書 │聲明人(要保人)欄 │同右 │
├──┼─────────────┼──────────────┼────┤
│一六│保單借款借據 │立據人(要保人)欄 │同右 │
│ │(保單號碼:0000000000) │ │ │
├──┼─────────────┼──────────────┼────┤
│一七│同右文書之借款金匯撥聲請書│同右 │同右 │
├──┼─────────────┼──────────────┼────┤
│一八│同右文書之印章聲明書 │聲明人(要保人)欄 │同右 │
├──┼─────────────┼──────────────┼────┤
│一九│壽險紅利給付申請書 │要保人欄 │同右 │
│ │(保單號碼:0000000000) │ │ │
├──┼─────────────┼──────────────┼────┤
│二0│同右文書之印章聲請書 │聲明人欄 │同右 │
├──┼─────────────┼──────────────┼────┤
│二一│壽險紅利給付收據 │受款人及要保人(受益人)欄 │同右 │
│ │(保單號碼:0000000000) │ │ │
├──┼─────────────┼──────────────┼────┤
│ │高新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條四紙│ │ │
│二二│(年月日、月5日、│存戶簽章欄 │四枚 │
│ │月日、月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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