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285號
PCDM,100,易,285,2011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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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285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秋輝
具 保 人 鍾政伯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政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人鍾政伯因被告郭秋輝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 證金額新臺幣50000 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 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拘提無著, 顯已逃匿,應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惠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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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