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1439號
PCDM,100,易,1439,20110503,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1439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榮樺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
偵字第4278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0 年
度簡字第2478號),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稱:被告李榮樺於民國100 年1 月 14日4 時16分許,因不滿告訴人劉昱昀所有之車牌號碼ZY-6 163 號自用小客車停放在新北市新莊區○○○街60號前,阻 擋其住處大門出入口,遂基於毀損之犯意,手持門鎖鑰匙刮 損上開自用小客車左側前、後車門,造成左側前、後車門板 烤漆毀損,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 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李榮樺被訴毀損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 係觸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而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劉昱昀具狀撤回告訴乙節,此有 聲請撤回刑事告訴狀1 紙在卷可證,揆諸上開法條及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徐子涵
法 官 陳苑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玫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