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獄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賠字,90年度,12號
KSHM,90,賠,12,2002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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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決定書     九十年度賠字第一二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無罪確定,聲請冤獄賠償,本院決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因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一案,於偵審中自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至民 國七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止被羈押,共計羈押五百一十七天。有台灣高等法院高 雄分院八十五年度重上更㈥字第二七號刑事判決(詳證一)卷宗可稽。 ㈡然聲請人現已洗刷罪嫌,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無罪在案,及最高法院判 決檢察官上訴駁回,無罪判決業已確定。謹奉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九年重 上更㈧字第一九號無罪判決書正本(詳證二),及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三 二八號上訴駁回判決(詳證三)正本各一份,請鑒核。 ㈢按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者,得請求國家賠償,為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 一款所明定。如以新台幣伍仟元折合一日計算,羈押五百一十七天,共計新台幣 貳佰伍拾捌萬伍仟元整。
二、按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宣告,曾受羈押,受害人固得依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一 項第一款請求國家賠償。惟因受害人之重大過失之行為,致受羈押者,則不得請 求賠償,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甲○○以其於無罪判決確定前受羈押,聲請冤獄賠償,經本院調閱 聲請人被訴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全卷查明結果;㈠本件聲請人涉嫌挪用民生醫院所 購入柴油,同意由益隆行先調度交予其他客戶使用之對於主管事務直接圖利之事 實,業據聲請人甲○○於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訊問時自白不諱,其於高雄 市調查處坦承:「益隆行將民生醫院所購油料領回未立即運至民生醫院油槽,有 被該行先行調配使用情形,伊同意,且知道益隆行未立即將油料運至民生醫院, 必然會先行調配他用」等詞(見偵查卷六頁),核與證人即益隆行司機朱新和於 高雄市調查處陳稱:「我於民國七十年間進入益隆行工作,益隆行大部分由我運 送燃油到民生醫院,我沒空時,找洪新竹代送,運燃油是由民生醫院總務人員先 向中油公司購買油單交給我們油行,該院需要用油時,通知我們數量,益隆行再 依數量送至該醫院,因民生醫院購買油單數量甚大,而中油規定油單購買後十天 內必須提貨完畢,所以在十天內民生醫院用不完的油,益隆行先行提領出來,摻 雜在別家客戶中調度使用,所以每次民生醫院所購油單上提領之數量,並不表示 送到民生醫院」(見偵查卷廿六頁),在檢察官偵訊時陳稱:「益隆行曾經拿民 生醫院油單去領油,然後送去別家顧客」(偵查卷一八一頁),於本院前審調查 時証人朱新和仍陳稱:「我於七十年進入益隆行擔任司機,民生醫院所用柴油大 部分由我送」「每月載回民生醫院所購柴油,有的放在車上,有的放在左營之油 槽..先將車上之四百公升柴油先調度予別的顧客用」「(問:調度柴油使用有 無經過甲○○同意﹖)有經過甲○○同意的」「(問:平均每月調度挪用幾桶柴



油﹖)調度挪用約五桶(每桶二百公升裝),合計共一千公升」等語相符(見本 院前審更五卷一四九頁、一五0頁),併有採購油料支出傳票及統一發票、中油 公司高級柴油、普通柴油價格變動表、現銷提貨單、發油證等憑證在卷可查。又 民生醫院與益隆行間就超出油槽容量以外之柴油,並無特別約定如何之處理方式 ,僅要求依約定期日交付運油,亦無寄倉費用,此有該醫院八十五年十一月七日 八五高市民醫總字第五四七八號函可憑。㈡綜上各情,顯有相當證據,足使承辦 本案之檢察官及法官,作合理可疑認聲請人對其主管之事務有直接圖利益隆行之 情事,即聲請人因本案受羈押,係其自己於調查時自白有重大過失行為所致,依 前開法條之規定,自不得請求賠償,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據上論斷,應依冤獄賠償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後段,決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周賢銳
法官 陳中和
法官 謝宏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後廿日以書狀敍述理由,經本院向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聲請覆議。
書記官 王秀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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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