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0年度,326號
PCDM,100,交易,326,2011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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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交易字第3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正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
68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黃柏榕告訴被告曾正強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 認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過失傷害之罪,依同法第 28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黃柏榕撤回告訴, ,有聲請撤回刑事告訴狀1 紙可憑,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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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