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90年度,1854號
KSHM,90,上訴,1854,2002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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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五四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壬○○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癸○○○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柯尊仁律師
        凃啟夫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0四二號中
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
年度偵字第一九七○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壬○○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癸○○○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事 實
一、壬○○癸○○○係夫妻關係,壬○○以批發玉米買賣為業,癸○○○則在新廣 市場販售飲料為業,二人明知週轉困難,已無支付能力,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壬○○擔任會首,癸○○○負責召募會員、開標互 助會及收取會款等工作,二人連續於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十日、同年七月五日、 十一月十五日及八十六年三月一日、同年六月十日、八十七年四月二日,在高雄 市○○區○○街一八九號住處,邀集如附表一至六所示互助會,均約定採內標制 ,以標息最高者得標,死會會員按會金繳納,而活會會員則按會金扣除得標金額 後繳納,致庚○○、辛○○等人陷於錯誤而參加,並於成為該互助會員後,各交 付首會款予壬○○癸○○○壬○○癸○○○各詐得首會款新台幣(下同) 五十四萬元、五十七萬元、五十九萬元、三十九萬元、四十萬元、五十五萬元, 共計三百零四萬元,壬○○癸○○○又自附表一至六互助會所示起會日起至八 十八年七月十九日倒會日止,利用各會員未克前往投標及彼此並不熟識之機會, 在上開住處開標時,先後於附表所示時間,由壬○○冒用如附表一至六所示陳水 彬等活會會員名義,在標單上記載表示標息之金額(各如附表一至六所載),偽 造成依習慣係表示活會會員願以所載標息標取會款之標單一張,提出參加競標以 為行使,並均因而得標,致使不知情之活會會員陷於錯誤,交付活會會款予壬○ ○、癸○○○,足以生損害於被冒標之會員及活會會員,壬○○癸○○○以此 方法計詐得活會款一千七百十九萬五千八百元。嗣至八十八年七月十九日,壬○ ○、癸○○○未如期開標,庚○○等會員始知上情。二、案經柯黃美玲、侯蔡梅花林陳碧鳳柳靜如、林程美津吳嘉村周富國、邱 水、李彥霖、黃進忠、陳黃玉愛黃秀月張林秀美李陳碧雲林貴珠、鐘淑 華、鐘禎華、蔡清江李鄭秀燕、丙○○、蘇麗華、簡劉碧霞、丁○○、王玉蘭 、李怡慧、庚○○、陳月鳳、辛○○、己○○、李蘇松止、蔡淑美、王素珍、王



明和、莊劉不纏、李美金、顏秀好、王素娟、黃蕭白花、劉秀美、黃鳳梅、李梨 青、王榮順王榮治、顏吳秋霞、莊蔡美珠、黃李富、鄭明珠、戊○○、乙○○ 、陳水彬、甲○○等五十一人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壬○○坦承召集附表一至六所示互助會,冒標活會款並於八十 八年七月十九日宣布倒會等事實供認不諱,惟矢口否認有詐欺首會款,辯稱:第 一會是會頭錢,不是詐欺云云,被告癸○○○則矢口否認有詐欺及冒標會款犯行 ,辯稱:互助會是壬○○召集及處理,我只有幫忙收會錢交給壬○○,冒標之事 我不知情云云。惟查:
(一)被告壬○○於右揭時地召募民間互助會,並連續冒標附表所示陳水彬等人會款之 事實,業據被告壬○○於原審及本院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即會員庚○○、辛○ ○、林貴珠林陳美津及告訴代理人謝秀敏郭文娥等人分別於原審指訴之情節 相符,並互助會單六份、死會會款明細表附卷可憑(原審卷第六十六頁至第七十 一頁、第一二七頁至一三○頁)。
(二)被告癸○○○於偵查中就其與被告壬○○共同召集附表一至六所示互助會,該互 助會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九日倒會,及其倒會原因係因生意週轉困難,始起會標會 填補等情均供承不諱,並供承:冒標的事我清楚等語(偵查卷第五十一頁、第五 十二頁),足證附表所示互助會係由被告癸○○○與被告壬○○共同召募,被告 癸○○○並參與互助會之運作。而被告癸○○○確有召募會員、主持開標、收取 會錢等行為,已經告訴人等指述無訛,益徵被告癸○○○壬○○係共同運作該 互助會至為明確,準此,被告壬○○於會期中冒標活會會員之會款以支應債務之 情形,被告癸○○○自應知悉,被告二人就冒標之事,具有犯意聯絡,應無足疑 ,被告癸○○○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翻異前詞,改稱:未參與互助會之運作云云 ,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三)被告二人於八十五年間因週轉困難,乃召集互助會並冒標會款填補等情,業經被 告壬○○於原審調查中自承無訛(見原審卷第五十三頁、第九十頁),參諸如附 表所示之互助會,被告二人於收取首會款後,旋即冒標活會會款,足見被告二人 於召集附表一至六之互助會時,已陷於周轉困難而無清償能力甚明,詎被告等竟 召集互助會六會,使告訴人等相信渠等有清償能力而參與互助會,則渠等於召集 互助會當時即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被告等否認詐取首會會款,殊無可採。 又被告等以偽造之標單冒用其他活會會員之名義參與競標並得標,使活會會員誤 信而交付活會會款,足生損害於被冒標之會員及活會會員,亦無足疑。事證明確 ,被告二人犯行均堪認定。
二、按被告二人偽造附表所示會員名義之標單,依習慣已足以表示係向該互助會競標 會款之意思,應認係準私文書。被告二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偽以召集互助 會並偽造標單持以行使冒名參加競標,得標後致使不知情之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而 繳交會款,足以生損害於被冒標之會員及其他活會會員。核被告等詐取首會會款 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偽造標單冒標活會會款部分 ,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 項詐欺取財罪。被告等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二人就前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又被告二人每次偽以召集互助會詐欺首會款及每次冒標詐取活會款之行為,各係 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多數活會會員之法益,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一想像競合犯 ,應從一重處斷。又其二人先後多次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均時間緊 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應依連續犯之規定 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連 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又被告偽以召集附表一至六所示互助會詐欺首會會款 之犯行,起訴書雖未敘及,惟此部分與公訴人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 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判。
三、被告二人犯罪事證既明,原判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原判決事實欄 未認定被告二人冒標會款之日期、被冒標會員之姓名、冒標之標金及各次冒標詐 得之活會會款,尚有未洽。被告二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雖無理由, 惟原判決既有可議之處,應由本院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為圖得合會金,竟偽造 標單冒標會款,共詐得首會款及活會款合計約二千萬元,損害會員之權益甚鉅, 對社會經濟造成影響,且事後僅讓與死會債權與部分告訴人,尚未賠償告訴人所 受損害,為告訴人陳明,本件犯行被告壬○○居於主導地位,而被告癸○○○僅 居於配合之角色,被告等均無不良素行紀錄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第二、三 項所示之刑。查被告癸○○○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 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稽,其於本案非立於主導地位,犯罪情節較輕,且與被告壬 ○○為夫妻關係,如被告二人均入監服刑,家庭勢將破滅,當非刑罰之目的,被 告癸○○○經此偵審程序,當知警愓,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被告癸○○○所宣 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五年,以啟自新。至被告等每次冒標所偽 造之標單,均於得標後即予丟棄而滅失不存在,業據被告等供明,爰不另宣告沒 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其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憲義
法官 張意聰
法官 范惠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馬蕙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附表一:甲合會(內標制;會款一萬元;會期–85.03.20至88.11.20連會首(二會) 共五十六會;開標日期–每月二十日晚上八時許,每年三月五日、六月五日 、九月五日、十二月五日各加開標一次。會員–唐秀花(二會)、甲○○( 二會)、陳水彬(二會)、劉太太(二會)、曾秀枝、陳清水、水果愛、林 淑麗、林文芳吳嘉村、黃進忠(二會)、林水燕(二會)、李雅萍、乙○ ○(二會)、房瑞卿、孫世賢(二會)、王振雄李秋鳳柯金柱(二會) 、蔡美鳳、陳聰(二會)、李富(二會)、水枝、標仔(二會)、阿珠、明 理、愛國(二會)、阿子(二會)、阿林、阿芬(二會)阿杏(二會)、成 仔、昌仔、明珠、秀美(二會)。)
┌─┬───┬────┬─────┬─────┬────────────┐
│編│會 員│被冒標 │冒標金額 │詐得金額 │備 註 │
│號│姓 名│日 期 │(新台幣)│(新台幣)│ │
├─┼───┼────┼─────┼─────┼────────────┤
│ │ │ │ │ │ │
│1│陳水彬│85.09.05│二千八百元│三十五萬二│一萬元減去二千八百元再乘│
│ │ │ │ │千八百元 │以四十九(活會人數) │
├─┼───┼────┼─────┼─────┼────────────┤
│ │ │ │ │ │ │
│⒉│乙○○│86.02.20│三千元 │二十九萬四│一萬元減去三千元再乘以四│
│ │ │ │ │千元 │十二(活會人數) │
├─┼───┼────┼─────┼─────┼────────────┤
│ │ │ │ │ │ │
│⒊│阿 珠│86.06.05│三千元 │二十五萬九│一萬元減去三千元再乘以三│
│ │ │ │ │千元 │十七(活會人數) │
├─┼───┼────┼─────┼─────┼────────────┤
│ │ │ │ │ │ │
│⒋│陳水彬│86.10.20│二千八百元│二十三萬零│一萬元減去二千八百元再乘│
│ │ │ │ │四百元 │以三十二(活會人數) │
├─┼───┼────┼─────┼─────┼────────────┤
│ │ │ │ │ │ │
│⒌│水枝 │87.03.20│二千七百元│十八萬二千│一萬元減去二千七百元再乘│
│ │ │ │ │五百元 │以二十五(活會人數) │
├─┼───┼────┼─────┼─────┼────────────┤
│ │ │ │ │ │ │
│⒍│乙○○│87.08.20│二千六百元│十四萬零六│一萬元減去二千六百元再乘│
│ │ │ │ │百元 │以十九(活會人數) │
├─┴───┴────┴─────┼─────┼────────────┤
│ │ │ │
│ 共 計│一百四十五│ │
│ │萬九千三百│ │




│ │元 │ │
└────────────────┴─────┴────────────┘
附表二:乙會(內標制;會款一萬元;會期–85.07.05至89.02.05連會首共五十八會 ;開標日期–每月五日晚上八時許。每年一月二十日、四月二十日、七月二 十日、十月二十日各加開標一次。會員–黃美玲、賴太太(二會)、己○○ (二會)、李東京(二會)、吳春菊柯佑達柯金柱(二會)、鐘楨華、 鐘淑華鐘雅蘭、丙○○、黃麗敏賴天順蔣榮吉、陳博文、孫世賢(二 會)、劉秀容(二會)、黃進忠(二會)、王振雄李永祥李梅珠、顏嘉 亨(二會)、顏杏妃(二會)、顏太太(二會)、謝富雄陳進瑞劉太太陳水彬(誤載為林水彬)、碧霞、淑美、李富、湘月、鳳仔、瑞仔(即戊 ○○,二會)、阿專、阿桂、秀月、慧碧、玉愛、阿蓮、阿雲、玉仔、芬仔 (二會)。)
┌─┬───┬────┬─────┬─────┬────────────┐
│編│會 員│被冒標 │冒標金額 │詐得金額 │備 註 │
│號│姓 名│日 期 │(新台幣)│(新台幣)│ │
├─┼───┼────┼─────┼─────┼────────────┤
│ │ │ │ │ │ │
│⒈│己○○│85.10.05│二千四百元│四十一萬零│一萬元減去二千四百元再乘│
│ │ │ │ │四百元 │以五十四(活會人數) │
├─┼───┼────┼─────┼─────┼────────────┤
│ │ │ │ │ │ │
│⒉│美 玲│85.11.05│二千五百元│三十九萬元│一萬元減去二千五百元再乘│
│ │ │ │ │ │以五十二(活會人數) │
├─┼───┼────┼─────┼─────┼────────────┤
│ │ │ │ │ │ │
│⒊│劉秀容│86.01.20│二千五百元│三十六萬七│一萬元減去二千五百元再乘│
│ │ │ │ │千五百元 │以四十九(活會人數) │
├─┼───┼────┼─────┼─────┼────────────┤
│ │ │ │ │ │ │
│⒋│阿 雲│86.04.05│二千六百元│三十四萬零│一萬元減去二千六百元再乘│
│ │ │ │ │四百元 │以四十六(活會人數) │
├─┼───┼────┼─────┼─────┼────────────┤
│ │ │ │ │ │ │
│⒌│阿 蓮│86.06.05│二千八百元│三十萬九千│一萬元減去二千八百元再乘│
│ │ │ │ │六百元 │以四十三(活會人數) │
├─┼───┼────┼─────┼─────┼────────────┤
│ │ │ │ │ │ │
│⒍│劉秀容│86.09.05│二千七百元│二十八萬四│一萬元減去二千七百元再乘│
│ │ │ │ │千七百元 │以三十九(活會人數) │
├─┼───┼────┼─────┼─────┼────────────┤




│ │ │ │ │ │ │
│⒎│顏杏妃│86.12.05│二千六百元│二十五萬九│一萬元減去二千六百元再乘│
│ │ │ │ │千元 │以三十五(活會人數) │
├─┼───┼────┼─────┼─────┼────────────┤
│ │ │ │ │ │ │
│⒏│鳳 仔│87.02.05│二千六百元│二十三萬六│一萬元減去二千六百元再乘│
│ │ │ │ │千八百元 │以三十二(活會人數) │
├─┼───┼────┼─────┼─────┼────────────┤
│ │ │ │ │ │ │
│⒐│玉 愛│87.04.20│二千五百元│二十一萬七│一萬元減去二千五百元再乘│
│ │ │ │ │千五百元 │以二十九(活會人數) │
├─┼───┼────┼─────┼─────┼────────────┤
│ │ │ │ │ │ │
│⒑│淑 美│87.07.20│二千六百元│十八萬五千│一萬元減去二千六百元再乘│
│ │ │ │ │元 │以二十五(活會人數) │
├─┼───┼────┼─────┼─────┼────────────┤
│ │ │ │ │ │ │
│⒒│陳水彬│87.09.05│二千六百元│十七萬零二│一萬元減去二千六百元再乘│
│ │ │ │ │百元 │以二十三(活會人數) │
├─┼───┼────┼─────┼─────┼────────────┤
│ │ │ │ │ │ │
│⒓│鐘雅蘭│87.12.05│二千四百元│十四萬四千│一萬元減去二千四百元再乘│
│ │ │ │ │四百元 │以十九(活會人數) │
├─┼───┼────┼─────┼─────┼────────────┤
│ │ │ │ │ │ │
│⒔│柯金柱│88.03.05│二千五百元│十一萬二千│一萬元減去二千五百元再乘│
│ │ │ │ │五百元 │以十五(活會人數) │
├─┴───┴────┴─────┼─────┼────────────┤
│ │ │ │
│ 共 計│三百四十二│ │
│ │萬七千六百│ │
│ │元 │ │
└────────────────┴─────┴────────────┘
附表三:丙會(內標制;會款一萬元;會期–85.11.15至89.08.15連會首共六十會; 開標日期–每月十五日晚上八時許。每年二月廿八日、五月三十日、八月三 十日、十一月三十日各加開標一次。;會員–黃孔志、黃進忠(二會)、陳 學文、蔣榮吉林碧純、鐘楨華(二會)、柯金柱王榮治(二會)、劉太 太(二會)、黃振雄(二會)、賴太太(二會)、庚○○、蔣德雄、李梨青 (二會)、黃美玲(二會)、林炳楠、李太太(三會)、賣菜子、水果愛、 阿鳳、陳清水、鄭金成、李和氣、標仔、阿秀、子仔、阿芬(二會)、天來



(二會)、秀美(二會)、南雄(三會)、湘月、素珍、瑞芳、阿珍、阿美 (二會)、冰珠、阿好、阿君、美鳳、阿和、林水燕(二會)、愛國。)┌─┬───┬────┬─────┬─────┬────────────┐
│編│會 員│被冒標 │冒標金額 │詐得金額 │備 註 │
│號│姓 名│日 期 │(新台幣)│(新台幣)│ │
├─┼───┼────┼─────┼─────┼────────────┤
│ │ │ │ │ │ │
│⒈│黃孔志│86.01.15│二千六百元│四十一萬零│一萬元減去二千八百元再乘│
│ │ │ │ │四百元 │以五十七(活會人數) │
├─┼───┼────┼─────┼─────┼────────────┤
│ │ │ │ │ │ │
│⒉│子 仔│86.03.15│二千五百元│三十九萬六│一萬元減去二千八百元再乘│
│ │ │ │ │千元 │以五十五(活會人數) │
├─┼───┼────┼─────┼─────┼────────────┤
│ │ │ │ │ │ │
│⒊│黃振雄│86.04.15│二千八百元│三十八萬八│一萬元減去二千八百元再乘│
│ │ │ │ │千八百元 │以五十四(活會人數) │
├─┼───┼────┼─────┼─────┼────────────┤
│ │ │ │ │ │ │
│⒋│黃振雄│86.05.30│二千七百元│三十七萬九│一萬元減去二千七百元再乘│
│ │ │ │ │千六百元 │以五十二(活會人數) │
├─┼───┼────┼─────┼─────┼────────────┤
│ │ │ │ │ │ │
│⒌│李太太│86.08.15│二千五百元│三十六萬七│一萬元減去二千五百元再乘│
│ │ │ │ │千五百元 │以四十九(活會人數) │
├─┼───┼────┼─────┼─────┼────────────┤
│ │ │ │ │ │ │
│⒍│蔡德雄│86.08.30│二千六百元│三十五萬五│一萬元減去二千六百元再乘│
│ │ │ │ │千二百元 │以四十八(活會人數) │
├─┼───┼────┼─────┼─────┼────────────┤
│ │ │ │ │ │ │
│⒎│黃美玲│86.11.30│二百六百元│三十二萬五│一萬元減去二千六百元再乘│
│ │ │ │ │千六百元 │以四十四(活會人數) │
├─┼───┼────┼─────┼─────┼────────────┤
│ │ │ │ │ │ │
│⒏│李梨青│86.12.15│二千八百元│三十萬九千│一萬元減去二千八百元再乘│
│ │ │ │ │六百元 │以四十三(活會人數) │
├─┼───┼────┼─────┼─────┼────────────┤
│ │ │ │ │ │ │
│⒐│天 來│87.02.15│二千七百元│二十九萬九│一萬元減去二千七百元再乘│




│ │ │ │ │千三百元 │以四十一(活會人數) │
├─┼───┼────┼─────┼─────┼────────────┤
│ │ │ │ │ │ │
│⒑│阿 秀│87.04.15│二千六百元│二十八萬一│一萬元減去二千六百元再乘│
│ │ │ │ │千二百元 │以三十八(活會人數) │
├─┼───┼────┼─────┼─────┼────────────┤
│ │ │ │ │ │ │
│⒒│李梨青│87.05.30│二千五百元│二十七萬 │一萬元減去二千五百元再乘│
│ │ │ │ │ │以三十六(活會人數) │
├─┼───┼────┼─────┼─────┼────────────┤
│ │ │ │ │ │ │
│⒓│王榮治│87.07.15│二千五百元│二十五萬五│一萬元減去二千五百元再乘│
│ │ │ │ │千五百元 │以三十四(活會人數) │
├─┼───┼────┼─────┼─────┼────────────┤
│ │ │ │ │ │ │
│⒔│標 仔│87.08.15│二千六百元│二十四萬四│一萬元減去二千六百元再乘│
│ │ │ │ │千二百元 │以三十三(活會人數) │
├─┼───┼────┼─────┼─────┼────────────┤
│ │ │ │ │ │ │
│⒕│鐘禎華│87.11.15│二千四百元│二十二萬零│一萬元減去二千四百元再乘│
│ │ │ │ │四百元 │以二十九(活會人數) │
├─┼───┼────┼─────┼─────┼────────────┤
│ │ │ │ │ │ │
│⒖│素 珍│88.01.15│二千五百元│十九萬五千│一萬元減去二千五百元再乘│
│ │ │ │ │元 │以二十六(活會人數) │
├─┼───┼────┼─────┼─────┼────────────┤
│ │ │ │ │ │ │
│⒗│湘 月│88.02.28│二千三百元│十九萬二千│一萬元減去二千三百元再乘│
│ │ │ │ │五百元 │以二十五(活會人數) │
├─┼───┼────┼─────┼─────┼────────────┤
│ │ │ │ │ │ │
│⒘│瑞 芳│88.04.15│二千四百元│十七萬四千│一萬元減去二千四百元再乘│
│ │ │ │ │八百元 │以二十三(活會人數) │
├─┼───┼────┼─────┼─────┼────────────┤
│ │ │ │ │ │ │
│⒙│阿 珍│88.05.15│二千三百元│十六萬九千│一萬元減去二千三百元再乘│
│ │ │ │ │四百元 │以二十二(活會人數) │
├─┴───┴────┴─────┼─────┼────────────┤
│ │ │ │
│ 共 計│五百二十三│ │




│ │萬五千元 │ │
└────────────────┴─────┴────────────┘
附表四:丁會(內標制;會款一萬元;會期–86.03.01至89.07.01連會首(二會)共 四十一會;開標日期–每月一日晚上八時許。會員–乙○○(二會)、賴太 太(三會)、李彥霖、黃麗敏蔡靜蓮(二會)、潘素卿(二會)、邱龍水 (二會)、田素芬、田妹妹、蔡美珠(二會)、林丙南、秀燕、陳水彬(誤 載為林水彬二會)、環仔(二會)、明珠(二會)、麗華(二會)、阿菊( 二會)、阿娟(二會)、嬌點(二會)、阿文、麗仔、居發、慧碧、賢仔、 陳清水。)
┌─┬───┬────┬─────┬─────┬────────────┐
│編│會 員│被冒標 │冒標金額 │詐得金額 │備 註 │
│號│姓 名│日 期 │(新台幣)│(新台幣)│ │
├─┼───┼────┼─────┼─────┼────────────┤
│ │ │ │ │ │ │
│⒈│李彥霖│86.05.01│二千四百元│二十九萬六│一萬元減去二千四百元再乘│
│ │ │ │ │千四百元 │以三十九(活會人數) │
├─┼───┼────┼─────┼─────┼────────────┤
│ │ │ │ │ │ │
│⒉│黃麗敏│86.06.01│二千六百元│二十八萬一│一萬元減去二千六百元再乘│
│ │ │ │ │千二百元 │以三十八(活會人數) │
├─┼───┼────┼─────┼─────┼────────────┤
│ │ │ │ │ │ │
│⒊│田素芬│86.10.01│二千六百元│二十五萬一│一萬元減去二千六百元再乘│
│ │ │ │ │千六百元 │以三十四(活會人數) │
├─┼───┼────┼─────┼─────┼────────────┤
│ │ │ │ │ │ │
│⒋│蔡美珠│86.12.01│二千四百元│二十四萬三│一萬元減去二千四百元再乘│
│ │ │ │ │千二百元 │以三十二(活會人數) │
├─┼───┼────┼─────┼─────┼────────────┤
│ │ │ │ │ │ │
│⒌│蔡美珠│87.01.01│二千五百元│二十三萬二│一萬元減去二千五百元再乘│
│ │ │ │ │千五百元 │以三十一(活會人數) │
├─┼───┼────┼─────┼─────┼────────────┤
│ │ │ │ │ │ │
│⒍│秀 燕│87.04.01│二千三百元│二十一萬五│一萬元減去二千三百元再乘│
│ │ │ │ │千六百元 │以二十八(活會人數) │
├─┼───┼────┼─────┼─────┼────────────┤
│ │ │ │ │ │ │
│⒎│阿 文│87.07.01│二千五百元│十八萬七千│一萬元減去二千五百元再乘│
│ │ │ │ │五百元 │以二十五(活會人數) │




├─┼───┼────┼─────┼─────┼────────────┤
│ │ │ │ │ │ │
│⒏│阿 娟│87.10.01│二千五百元│十六萬五千│一萬元減去二千五百元再乘│
│ │ │ │ │元 │以二十二(活會人數) │
├─┼───┼────┼─────┼─────┼────────────┤
│ │ │ │ │ │ │
│⒐│阿 娟│87.12.01│二千五百元│十五萬 │一萬元減去二千五百元再乘│
│ │ │ │ │ │以二十(活會人數) │
├─┼───┼────┼─────┼─────┼────────────┤
│ │ │ │ │ │ │
│⒑│麗 華│88.01.01│二千四百元│十四萬四千│一萬元減去二千四百元再乘│
│ │ │ │ │四百元 │以十九(活會人數) │
├─┼───┼────┼─────┼─────┼────────────┤
│ │ │ │ │ │ │
│⒒│麗 華│88.03.01│二千四百元│十二萬九千│一萬元減去二千四百元再乘│
│ │ │ │ │二百元 │以十七(活會人數) │
├─┴───┴────┴─────┼─────┼────────────┤
│ │ │ │
│ 共 計│二百二十九│ │
│ │萬六千六百│ │
│ │元 │ │
└────────────────┴─────┴────────────┘
附表五:戍會(內標制;會款一萬元;會期–86.06.10至89.10.10連會首(二會)共 四十一會;開標日期–每月一日晚上八時許。會員–李彥霖、黃麗敏、周富 國、曾玉秀(二會)、黃進忠(二會)、蔡美鳳蔡美珠王榮治王榮順謝富雄(二會)、黃國俊、乙○○、水果愛、李永祥(二會)、玉蘭(二 會)、愛國、冰珠、南雄、舜鴻、阿蓮、阿娥、阿鳳、阿蘭、阿明、素珍 (二會)、李月、梅鳳(二會)、環仔、順仔、秀美(三會)。)┌─┬───┬────┬─────┬─────┬────────────┐
│編│會 員│被冒標 │冒標金額 │詐得金額 │備 註 │
│號│姓 名│日 期 │(新台幣)│(新台幣)│ │
├─┼───┼────┼─────┼─────┼────────────┤
│ │ │ │ │ │ │
│⒈│李永祥│86.10.10│二千三百元│二十八萬四│一萬元減去二千三百元再乘│
│ │ │ │ │千九百元 │以三十七(活會人數) │
├─┼───┼────┼─────┼─────┼────────────┤
│ │ │ │ │ │ │
│⒉│玉 蘭│87.03.10│二千五百元│二十四萬元│一萬元減去二千五百元再乘│
│ │ │ │ │ │以三十二(活會人數) │
├─┼───┼────┼─────┼─────┼────────────┤




│ │ │ │ │ │ │
│⒊│梅 鳳│87.07.10│二千四百元│二十一萬二│一萬元減去二千四百元再乘│
│ │ │ │ │千八百元 │以二十八(活會人數) │
├─┼───┼────┼─────┼─────┼────────────┤
│ │ │ │ │ │ │
│⒋│曾玉秀│87.11.10│二千二百元│十八萬二千│一萬元減去二千四百元再乘│
│ │ │ │ │四百元 │以二十四(活會人數) │
├─┴───┴────┴─────┼─────┼────────────┤
│ │ │ │
│ 共 計│九十二萬零│ │
│ │一百元 │ │
└────────────────┴─────┴────────────┘
附表六:己會(內標制;會款一萬元;會期–87.04.02至90.10.02連會首共五十六會 ;開標日期–每月二日晚上八時許。每年一月十六日、四月十六日、七月十 六日、十月十六日各加開標一次。會員–盧志榮、賴太太(二會)、曾秀枝 、陳清水、黃美鈴、顏太太(二會)、林丙南、黃進忠(二會)、鐘華英、 王振雄、莊淑華、羅太太、王明和、瑞仔(即戊○○,二會)、菊仔(二會 )、靜如(二會)、賢仔(二會)、明理(二會)、阿秀、冰珠、菜子、瑞 芳、素珍(二會)、英綢、阿珠、標仔、玉蘭(二會)、秀雲、明珠、永祥 、梅鳳(二會)、阿玉、阿環、川仔、榮仔、鳳梅、阿林(二會)、阿芬( 二會)、秀美、英珠(二會)。
┌─┬───┬────┬─────┬─────┬────────────┐
│編│會 員│被冒標 │冒標金額 │詐得金額 │備 註 │
│號│姓 名│日 期 │(新台幣)│(新台幣)│ │
├─┼───┼────┼─────┼─────┼────────────┤
│ │ │ │ │ │ │
│⒈│盧志榮│87.05.02│二千六百元│四十萬七千│一萬元減去二千六百元再乘│
│ │ │ │ │元 │以五十五(活會人數) │
├─┼───┼────┼─────┼─────┼────────────┤
│ │ │ │ │ │ │
│ │ │ │ │ │ │
│⒉│曾秀枝│87.06.02│二千八百元│三十八萬八│一萬元減去二千八百元再乘│
│ │ │ │ │千八百元 │以五十四(活會人數) │
├─┼───┼────┼─────┼─────┼────────────┤
│ │ │ │ │ │ │
│⒊│莊淑華│87.07.02│二千七百元│三十八萬六│一萬元減去二千七百元再乘│
│ │ │ │ │千九百元 │以五十三(活會人數) │
├─┼───┼────┼─────┼─────┼────────────┤
│ │ │ │ │ │ │
│⒋│英 綢│87.07.16│二千六百元│三十八萬四│一萬元減去二千六百元再乘│




│ │ │ │ │千八百元 │以五十二(活會人數) │
├─┼───┼────┼─────┼─────┼────────────┤
│ │ │ │ │ │ │
│⒌│永 祥│87.09.02│二千五百元│三十七萬五│一萬元減去二千五百元再乘│
│ │ │ │ │千元 │以五十(活會人數) │
├─┼───┼────┼─────┼─────┼────────────┤
│ │ │ │ │ │ │
│⒍│梅 鳳│87.10.16│二千七百元│三十五萬零│一萬元減去二千七百元再乘│
│ │ │ │ │四百元 │以四十八(活會人數) │
├─┼───┼────┼─────┼─────┼────────────┤
│ │ │ │ │ │ │
│⒎│阿 環│87.12.02│二千六百元│三十四萬零│一萬元減去二千六百元再乘│
│ │ │ │ │四百元 │以四十六(活會人數) │
├─┼───┼────┼─────┼─────┼────────────┤
│ │ │ │ │ │ │
│⒏│榮 仔│88.01.02│二千七百元│三十二萬八│一萬元減去二千七百元再乘│
│ │ │ │ │千五百元 │以四十五(活會人數) │
├─┼───┼────┼─────┼─────┼────────────┤
│ │ │ │ │ │ │
│⒐│梅 鳳│88.03.02│二千七百元│三十萬六千│一萬元減去二千七百元再乘│
│ │ │ │ │六百元 │以四十二(活會人數) │
├─┼───┼────┼─────┼─────┼────────────┤
│ │ │ │ │ │ │
│⒑│阿 林│88.04.16│二千五百元│三十萬 │一萬元減去二千五百元再乘│
│ │ │ │ │ │以四十(活會人數) │
├─┼───┼────┼─────┼─────┼────────────┤
│ │ │ │ │ │ │
│⒒│英 珠│88.06.02│二千四百元│二十八萬八│一萬元減去二千四百元再乘│
│ │ │ │ │千八百元 │以三十八(活會人數) │
├─┴───┴────┴─────┼─────┼────────────┤
│ │ │ │
│ 共 計│三百八十五│ │
│ │萬七千二百│ │
│ │元 │ │
└────────────────┴─────┴────────────┘
附註:
詐得金額甲合會為新台幣一百四十五萬九千三百元、乙合會為新台幣三百四十二萬七千六百元、丙合會為新台幣五百二十三萬五千元、丁合會為新台幣二百二十九萬六千六百元、戍合會為新台幣九十二萬零一百元、己合會為新台幣三百八十五萬七千二百元(合計為新台幣一千七百十九萬五千八百元)。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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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