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206號
CHDV,100,訴,206,20110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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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6號
上 訴 人 長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藴哲
被 上訴 人 禹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豐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4月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0年4月2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00年4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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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禹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