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211號
CHDV,100,補,211,2011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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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1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林政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榮達等4人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3,
2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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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