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01號
原 告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炫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96,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24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41,74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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