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200號
CHDV,100,補,200,2011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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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00號
原   告 和全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華
上列原告因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宗民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2,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6,34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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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全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