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簡字,100年度,2號
CHDV,100,家簡,2,2011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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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簡字第2號
原   告 陳雅芳
被   告 周豐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0年度親字第43號否認婚生子女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0年度親字第43號否認婚 生子女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 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瑤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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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