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00年度,37號
CHDV,100,司養聲,37,2011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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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即 收 養人 彭商祜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徐曼華
關 係 人 沈漢明
      徐邱冬
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彭商祜於民國一百年五月五日收養徐曼華為養女。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彭商祜(男,民國12年11月 25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願收養被收養 人徐曼華(女,民國51年8月1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養女,雙方已於民國(下同)100年5月5 日訂立收養契約書,爰提出收養契約書、收養同意書、戶籍 謄本等件,聲請准予認可等語。
二、查:本件被收養人徐曼華已成年,其生父徐本源已歿,生母 徐秋冬、配偶沈漢明亦皆到庭陳稱同意本件收養,本院審酌 被收養人於彰化榮民自費安養中心擔任清潔工,而收養人彭 商祜為該中心院民,雙方因而認識,且收養成立後被收養人 生母尚有二子二女可負扶養義務等情,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堪認本件收養對其本生父母並無不利情形,核兩造間已合 法成立收養關係,亦無民法第1079條第2項及第1079條之2所 列情形,依法應予認可。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爰裁定如主文。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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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