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62號
CHDV,100,司聲,62,2011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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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62號
聲 請 人 郭淑芬
相 對 人 新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易進鈞

相 對 人 林靖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4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主文欄中關於「剩餘款新台幣肆拾捌萬肆仟壹佰壹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玖拾肆萬柒仟陸佰元」。另理由欄第三項㈡第五行中「領取」之記載,應更正為「扣押」。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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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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