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黃冠文
聲 請 人 黃川祐
上列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鄒彩慧 住彰化市○○○路198巷57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黃慶章(民國51年8月25日出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彰化縣線西鄉○
○村○○路224號之4)於民國100年3月22日死亡,開具遺產
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
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柒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
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參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此參個月期間,如有
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