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陳培勳
陳張翠鳳
陳金地
李陳金釵
陳金山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金溢於民國100年2月19日死 亡,聲請人陳培勳、陳張翠鳳、陳金地、李陳金釵、陳金山 為其繼承人,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 弟姊妹、祖父母之順序定之,此觀民法第1138條規定自明。三、查: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中,尚有其孫陳侑宗、陳侑 筠未拋棄繼承,有繼承系統表及本院索引卡查詢記錄在本案 卷內、戶籍謄本在本院100年度司繼字第252號卷內可稽,洵 屬明確。是以前揭尚未拋棄繼承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仍有繼承 權,而非俟其均為拋棄繼承,被繼承人之父母即聲請人陳培 勳、陳張翠鳳、兄弟姊妹陳金地、李陳金釵、陳金山並非被 繼承人之繼承人,故其聲請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爰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