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787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黃彰仁
債 務 人 李璟旻
債 務 人 賴承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玖佰玖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