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71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郭建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貳佰玖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貳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
月以上開本金百分之二計算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台幣
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