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6499號
債 權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上列債權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張建三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張建三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供繕本三份,以利本院作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