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431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海泉
債 務 人 洪寅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捌拾玖元及自民
國九十八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
二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叁拾元及其中新
臺幣壹萬玖仟肆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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