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6340號
債 權 人 李昇達
上列債權人李昇達因與債務人李永全等五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李昇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被繼承人李載義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李永
全、李淑靜、李莉蓁、李秋霈、李宜錞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
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向被繼承人李載義除戶前住所地之管轄法院函查其繼承人
有無拋棄繼承之情事,並將該法院回函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