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6340號
CHDV,100,司促,6340,2011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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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6340號
債 權 人 李昇達
上列債權人李昇達因與債務人李永全等五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李昇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被繼承人李載義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李永
  全、李淑靜李莉蓁李秋霈李宜錞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
  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向被繼承人李載義除戶前住所地之管轄法院函查其繼承人
  有無拋棄繼承之情事,並將該法院回函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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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